定作人应对承揽人作业受伤负责吗,一般情况下,定作人是不用负责的,但是定作人如果对承揽人选任不当,其又在完成定作任务时造成自身损伤,定作人依然得因为选任过错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对其行为的后果应该依法自
一般情况下,定作人是不用负责的,但是定作人如果对承揽人选任不当,其又在完成定作任务时造成自身损伤,定作人依然得因为选任过错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对其行为的后果应该依法自行承担。承揽方在承揽工作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其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或者由其合伙人与其共同承担。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一定报酬。如果不是定作人提供材料加工承揽产品且承揽人又没有要求协助的,定作人的义务仅是支付报酬,没有其他义务,不需要承担承揽人工作时受伤的责任。但是如果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而间接或直接导致承揽人受伤的,那么定作人就需要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2、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责任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定作人没有提供材料并且承揽人没有要求协助,则定作人只需支付报酬,不承担承揽人工作时受伤的责任;但如果定作人的过失导致承揽人受伤,则定作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目的、人身依附关系和风险承担。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对自身过失负责。
法律分析
定作人可能承担责任,也可能不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分两种情况:
1.如果不是定作人提供材料加工承揽产品且承揽人又没有要求协助的,定作人的义务仅是支付报酬,没有其他义务,不需要承担承揽人工作时受伤的责任。
2.但是如果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而间接或直接导致承揽人受伤的,那么定作人就需要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
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一定报酬。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劳动的技术含量较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根据常理木工工作是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学习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中的劳务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雇佣关系是直接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提供的是工作成果并非单纯的劳务;
2、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用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指挥;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3、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风险由雇主承担,对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只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取决于具体情况。若定作人未提供材料且承揽人未要求协助,定作人仅需支付报酬,无其他义务,不承担承揽人工作时的责任。然而,若定作人因过失导致承揽人受伤,定作人需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与雇佣关系不同,承揽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具有独立性,风险由承揽人承担。根据具体情况,定作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不需要。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关系,承揽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工作,收取相应的对价,与此同时,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义务
(一)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二)支付报酬。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标准。
(三)协助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
(四)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什么权利
(一)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二)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揽人对定作人因不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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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临律-定作人应对承揽人作业受伤负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