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数额原因是什么,一、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们国家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比如沿海与内地的经济发展差距,无论是从地区生产总值或是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等各方面来看,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差距非常大,各地房价自然也存在较大差异。
一、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我们国家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比如沿海与内地的经济发展差距,无论是从地区生产总值或是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等各方面来看,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差距非常大,各地房价自然也存在较大差异。
二、房屋的结构、附属物等类型多样化
在拆迁补偿中要针对不同情况来区别对待,在房屋结构上,有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土木结构等类型。通常情况下,框架结构的价值要比砖混结构的高,砖混结构的价值比土木结构的高。在房屋用途上,有经营用途、住宅用途等,通常情况下,经营用房的价值比住宅用途的高。还有房屋的附属物,比如装修,同样面积的房屋,条件好的人家或比较讲究装修的地方花销的费用也不一样。
三、不同区位的房屋不同
在一个城市里,房屋的面积、用途、结构确定的情况下,房屋的价值多取决于房屋在这个城市的区位,就是平常所说的房屋在哪个地段。同样的房屋在的地段不一样,价值也不一样。比天安门附近的房屋和北京通州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四、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如果法律制定了拆迁补偿标准的话,按照现在的经济发展情况,最少三年就得变更拆迁补偿标准,如果按修订法律的时间需要两年来计算,会发现刚确定了标准,就面临再次修订。另外,现在各省的征地补偿标准,很多已经和现实情况严重脱节,但那些省里的地方政府还是按那个标准执行,他们的理由就是省政府还没有出台新的政策,所以还按这个政策执行,你看,具体规定了补偿标准并不一定就能够减少纠纷实现合理补偿,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标准具体明确了,提升的空间也随之变小。还有,法律也不能朝令夕改,要保持它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性,否则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我们国家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比如沿海与内地的经济发展差距,无论是从地区生产总值或是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等各方面来看,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差距非常大,各地房价自然也存在较大差异。
二、房屋的结构、附属物等类型多样化
在拆迁补偿中要针对不同情况来区别对待,在房屋结构上,有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土木结构等类型。通常情况下,框架结构的价值要比砖混结构的高,砖混结构的价值比土木结构的高。在房屋用途上,有经营用途、住宅用途等,通常情况下,经营用房的价值比住宅用途的高。还有房屋的附属物,比如装修,同样面积的房屋,条件好的人家或比较讲究装修的地方花销的费用也不一样。
三、不同区位的房屋不同
在一个城市里,房屋的面积、用途、结构确定的情况下,房屋的价值多取决于房屋在这个城市的区位,就是平常所说的房屋在哪个地段。同样的房屋在的地段不一样,价值也不一样。比天安门附近的房屋和北京通州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四、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如果法律制定了拆迁补偿标准的话,按照现在的经济发展情况,最少三年就得变更拆迁补偿标准,如果按修订法律的时间需要两年来计算,会发现刚确定了标准,就面临再次修订。另外,现在各省的征地补偿标准,很多已经和现实情况严重脱节,但那些省里的地方政府还是按那个标准执行,他们的理由就是省政府还没有出台新的政策,所以还按这个政策执行,你看,具体规定了补偿标准并不一定就能够减少纠纷实现合理补偿,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标准具体明确了,提升的空间也随之变小。还有,法律也不能朝令夕改,要保持它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性,否则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不合法拆迁
●拆迁条款不合理
●国家政策不准拆迁
●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
●不同意拆迁补偿价格会被强拆吗
●拆迁范围确定后法律不禁止向有关部门申诉
●不合法拆迁怎么办
●拆迁条款不合理
●国家规定不许拆迁
●不合理不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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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法律不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数额原因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