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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尹某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市政府决定将牛某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应对补偿款数额不满牛某在: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5 10:57:2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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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尹某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

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尹某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市政府决定将牛某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应对补偿款数额不满牛某在: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尹某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一、土地承包权流转和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流转,是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土地仍归村集体所有。流转面积一般较大,按法律规定,流转的农用地也只能用于农业开发,不能改做他用,每年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或一次性付清多少年的租金。

土地转让,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前提是国有建设用地,因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归村集体所有,非本村集体成员是没有资格使用本村土地的。土地转让受很多限制,国家有专门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如果非法转让土地,是会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二、未征地农转居能否享受土地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不具有农村集体户口的,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的确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本院认为: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的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上述法律规范规定,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虽未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后,应当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另行以自己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前述法律规范规定的不明确,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规避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

考虑到征收与补偿程序的多阶段性、组织实施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与其组成部门分工合作的统一性,并考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效能等因素,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规范性文件或者征地公告方案等方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甚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参与征收与补偿的协商、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不能认为此类主体因此即成为了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主体,也不能认为其实际取得了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更不能认为市、县人民政府即因此免除了法定的补偿安置义务;而是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精神,将此类主体视为接受市、县人民政府等委托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即使在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多元,既包括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包括乡镇人民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三、市政府决定将牛某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应对补偿款数额不满牛某在

法律主观:

土地征收补偿 条例暂未出台,但是根据《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可以按照下面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 征地补偿标准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 安置补助费 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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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尹某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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