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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权属关系认定,拆迁补偿协议中的权属问题该如何判断: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26 12:34:5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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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权属关系认定,拆迁补偿协议中的权属问题该如何判断,法律分析: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权属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若未经权属方同意拆迁,则会引起法律纠纷。法律规定,权属方一般指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因此,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房屋权属关系认定,拆迁补偿协议中的权属问题该如何判断: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拆迁房屋权属关系认定,拆迁补偿协议中的权属问题该如何判断

法律分析: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权属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若未经权属方同意拆迁,则会引起法律纠纷。法律规定,权属方一般指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因此,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必须确定权属,以避免日后产生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五条:不动产权属,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

3.《拆迁条例》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应当征得不动产权属人的同意。

因此,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必须清晰明确权属问题,征得权属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签订。如有争议,应当依法解决。

二、拆迁补偿的所有权人如何确认

征地拆迁时,对房屋所有权有可以进行调查,如果具有房产证等产权证明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房屋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拆迁户被强迫签协议有效吗

强拆拆迁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拆迁补偿协议要双方自愿签订才有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拆迁补偿协议谁有权查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拆迁补偿协议查阅权的人包括房屋征收部门、被拆迁人、对房屋征收有监督权利的行政机关。

一、房屋拆迁补偿怎么计算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拆迁补偿有哪些类型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杨在明表示。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据猜测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规划,不是民事法律规划,而是行政规则,故该协议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拒不执行协议,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或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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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屋权属关系认定,拆迁房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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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萧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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