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活动中弃标行为如何处理?,政府采购中,投标人中标后弃标的情况时有发生,采购方该如何处理呢?一、投标人弃标原因? (一)投标失误。投标人未能吃透招标文件,出现投标品牌型号、技术参数不符及报价出错等实质性问题;投标人准备马虎,仓促
政府采购中,投标人中标后弃标的情况时有发生,采购方该如何处理呢?
一、投标人弃标原因?
(一)投标失误。投标人未能吃透招标文件,出现投标品牌型号、技术参数不符及报价出错等实质性问题;投标人准备马虎,仓促应标,出现未按规定密封投标文件、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等程序性问题。
(二)围标串标。第一中标人与第二中标人相互串通作弊,第一中标人以超低价中标,然后第二名向第一名支付好处费,收买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第二中标人以较高的成交价中标,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二、采购人如何追究弃标人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管是中标公告期间还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行为,都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进行处理。
(一)不予退还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要求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重新采购所需的费用,顺延第二名可能产生的差价,以及处理问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等等。
(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投标人弃标后,采购人怎么办?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一种选择,从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出发,顺延至第二名中标。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若合格供应商仍符合法定三家以上的数量,且没有违法违规情形,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可行的,以便尽可能避免重复操作,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种选择,从防范围标串标行为的角度出发,重新招标。第一中标人的成交价与第二中标人的成交价相差较大时,第二名向第一名支付好处费,以收买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然后第二中标人以较高的成交价中标,从而使双方都有利可图。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重新招标是更优的选择。
具体如何选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核实,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其他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招标机构应当将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替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分析:首先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其次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没收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中标人赔偿实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后如何合理弃标
1、中标后合理弃标的方法:
(1)中标后不能单方面废标,单方面不履行合约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先就赔偿进行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2)中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取消工程招标,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有权主张赔偿,一般是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中标人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放弃中标后该怎么做
放弃中标后的办法如下:
1、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招标人可追究弃标的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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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头条-采购活动中弃标行为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