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侵街占道应该怎么处理,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同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同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1、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此事(要求排除妨碍);
2、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户口所在村的村委会调解员出面调解;
3、上述都无效,或者效果不明显的,可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权。一,民事纠纷的定义及调整范围:
1,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自力救济: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2)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3)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1)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2)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4)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6)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
(1)公力救济是指诉讼;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现在已经进行了改革,和过去相比,我国已经赋予了农民许多权能,在处理承包地和宅基地方面也落实了一些政策。村民不仅可以出租(转包)、入股,还可以参与退出机制,让自己的土地变现,从而增加一点收入。
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我国在巩固这些工作的同时,现在也在农村开展了一项新的工作,最近两年,在农村地区,有人挨家挨户给村民的房屋测量,这是要干什么?难道又要拆迁了吗?
首先让我们来解释一下有人来农村测量房屋的面积是怎么一回事?其实,很多在农村生活的村民都了解其中的情况,但有的村民常年在外务工,很少打听村里的消息,对于这件事情也有很多疑惑。有的人以为就是一项测量调查工作,和自己的权益无关,还有的村民以为是要调查房屋是否违规,害怕自己的利益受损,也是漠不关心。
据笔者了解的情况,有人下乡挨家挨户给村民测量房屋的面积,其实是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
现在我国已经在农村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了,和过去不同的是,这项工作是把宅基地和房屋结合在一起的,据说测量完面积之后,也会统一登记确权,最后就是给符合条件的村民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
所以,大家看到有人来测量房屋的面积也不要太过于担忧,一旦房屋被确权登记,那么也意味着农民的房屋也将有“身份证”了,以后就可以像城市的商品房一样附有一些新的权能。如;融贷、出租、抵押等等。
但笔者还是要给村民提个醒,一旦确权登记颁证了,也意味着房屋和宅基地的信息已经录入了国家的不动产权登记系统。那么村民有几块宅基地也是一目了然。如果村民的宅基地是非法得来的,那么自然要被集体追究责任。
为何要在农村开展房屋测量工作
据了解,许多村民只知道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要确权了,却不知道我国为何要在农村开展这项工作。这些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征地拆迁的现象越来越多了,许多村民的土地被征用之后生活也失去了保障,许多老人现在也变成了“失地农民”。
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避免纠纷,我国不得不深入农村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确权颁证工作,在保障农民住房权益的同时也会巩固基础,在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一方面是引导领证的村民出租房屋,增加收入;另一方面是鼓励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有偿退出宅基地和房屋,盘活闲置资源,以此来提高宅基地和住房的利用率。另外,还有一些原因,对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确权也是为了方便管理,因为过去的农村并没有完善的机制,全国范围内的农村使用的宅基地数量巨大,而其中也有不少宅基地是违规的。
虽然说很多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但为了节约土地,提高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率,我国也只能优先开展确权工作,把所有的信息全部录入系统,方便以后统一化管理。同时加强宅基地的审批流程,避免违规的乱象再次出现,导致更多的宅基地被浪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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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头条-宅基地侵街占道应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