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个别村干部为了个人利益,同意拆迁方低价征收集体土地,损害集体成员的利益。面对这样的情况,农民应该怎么维权呢?今天,北京圣运
实践中,个别村干部为了个人利益,同意拆迁方低价征收集体土地,损害集体成员的利益。面对这样的情况,农民应该怎么争取合法权益呢?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为大家普法。
王有银主任提醒,《土地管理法》修改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这意味着农民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存在更多的潜在收益。修法也出于维护农民利益的需要,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入市要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干部无权私自决定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事项。
王有银主任提醒,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村委会成员在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时,属于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如果村干部在征地过程中侵吞补偿款,可以构成贪污罪。如果有证据证明,村干部有贪污补偿款的嫌疑,农民可以及时向刑事侦查机关和国家监察部门提出控告,追究村干部的法律责任,并追回被侵吞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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