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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主体是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是: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7 15:58:2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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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主体是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是详细解答: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意味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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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主体是谁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是详细解答: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意味着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的最终决策和执行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部门的组织实施责任


同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表明,房屋征收部门是具体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机构,其行为受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但对这些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确保了房屋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他们共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决策、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土地征收主体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国家,由当地政府部门在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是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有: 1、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项目业主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 批准文件等文件到市住建局启动征收程序。 2、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村共同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建设、规划、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工商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权属、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3、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将摸底、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其单位初拟征收补偿方案、测算所需要的 征收补偿费 用和产权调换房屋,报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4、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村共同将市政府研定后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意见(期限30日)。镇(街)将征求意见情况书面反馈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5、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镇(街)村共同将市政府研定后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收实施单位或镇(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市政府研定。在征收补偿费用到位后,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 6、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订立补偿协议并搬迁。征收实施单位将 征收补偿协议 等资料报房屋征收部门建档,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 被征收房屋 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没有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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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头条-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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