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需要哪些流程和手续,征地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流程和手续,主要包括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实施程序。以下是具体的步骤和要点:一、征地的批准程序: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对建
征地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流程和手续,主要包括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实施程序。以下是具体的步骤和要点: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一般是国务院或者省政府。
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发布征地公告:市县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之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以上征地流程和手续仅供参考,具体可能会因地区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政府部门。
法律分析:一、征地的批准程序: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 永久基本农田;
(二)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法律分析:1、土地征收部门首先会发布征地公告;
2、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3、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4、征用土地公告;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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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征地需要哪些流程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