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有补偿吗,我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未被拆迁,是否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分配,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年限、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征收补偿标准的。对于在征收范围内但未被拆迁的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年限、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征收补偿标准的。对于在征收范围内但未被拆迁的房屋,如果符合征收补偿标准,应当享有与被征收房屋同等的征收补偿权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按照规定实行征收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如果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未被拆除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年限、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补偿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土地征收制度,对土地实行征收应当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合理,补偿方式应当公开、公平、合法,且应当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相当。
现在社会,土地是金饽饽,土地的飞速增值,意味着谁有更多的土地,谁就有更大的财富。因此有些地方瞄准了土地的未来价值,开始囤地,谋取利益。同时为压缩补偿,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只拆房不征地”的情况。
大家还别见怪,这种一来就拆,拆了再说的情况,在一些地方真有发生。曾有一位农民朋友反映,他们村拆迁就是只拆房不征地,拆迁后把他们安置到了相隔甚远的城市另一边,但原居住的耕地没被征收,他说:这是要留个地,让我天天打的去种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本在统一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方却说只拆迁房屋,不征收农民的土地。这让农民朋友非常为难,虽然觉得不合理,但似乎又不好求着人家来征收,自己的权益不知道该怎么维护。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就来给大家讲讲,遇到这种情况您应该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只拆房不征地显然不合理
征地拆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征地才有拆迁。征收范围划定的是一整片区域,而不会是各个零散的点,一旦征收范围确定,该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就会被征收。如果此时征收方只拆迁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而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置之不理,显然不合理。
有些农村房屋都拆了几年了,但农民的土地却还没征收,农民朋友还可以继续耕种土地,种植农作物。听起来还挺好的,可设想一下,房子被拆后,农民朋友已经搬到比较远的地方居住了,若要继续种植,这一来一回要耗费不少时间,而且种植庄稼还需要工具、肥料,这样对农民朋友来说方便吗?
这种情况下,对不少农民朋友来说,种植已成为了负担,耕地被荒废是迟早的事。如果这时对方再拿捏一下,只给少量的土地补偿可能农民朋友都愿意吧?
这种“只拆房不征地”的做法,使土地的价值随着被征收人的搬离“贬值”,可以想象,这样的征收方式,剥夺了农民朋友不少的利益。
农民朋友遇到这事儿,可以这么办!
征收项目启动后会公布征收公告,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因此,被征收土地的相关信息,征收范围在哪里、多大面积以及征收什么样的土地等等,会直接告知被征收人。只要农民朋友的土地房屋在这个征收范围之内,就可以要求征收方统一征收。如果征收方对被征收人的要求没有进行考虑,没有进行统一征收,被征收人可以就征收方的不作为,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征收公告对这部分内容过于模糊笼统,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征收土地的具体信息。如果被征收人没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查到此次征收的任何信息,那说明此次征收是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
案例:因为对补偿不满,主动起诉,但拆迁方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湖北一位当事人在武汉江汉区中心有一个商铺,因为修建武汉市地铁6号线的需要,需要征收她家商铺。周边的房价水涨船高,当事人也期待征收方能够给出一个合理的补偿价。征收方对她家商铺给出的报价,让这位当事人不是很满意,总共评估下来给了1500多万。而当事人自己找评估结构,评估了3000多万。
协商未果,当事人不肯签订协议,因此也就僵持下来了。事情都从2013年拖到了2015年,而地铁定于在2016年底就要通车。
坚持了两年得不到满意补偿,当事人身心俱疲,主动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审理,时间长久,地铁通车的压力之下,征收方以地铁干系重大,涉及到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先拆除当事人的房屋,以免影响地铁施工进程。
什么是先予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措施,但是这种是针对公民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在判决之前先进行执行,这样更有利于及时保护行政人的合法权益。
那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吗?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是否能能够申请先予执行制度虽然未作规定。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确立了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制度。
总结上面的,就是原则上来说,行政机关是不能申请先予执行的,但是在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并且经过了上级人民法院报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允许行政机关先进行执行被诉的行政行为。
上诉案件中,当事人一直担心,即使政府提供了担保,但是一旦房屋被拆除,征收方协商处理补偿的意愿大大降低,自己还能拿到满意的补偿吗?但是为了市政工程建设,当事人也早有房屋被拆的心里准备。
法院在审查之后,经过审判委员会商议,对先予执行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估,地铁修建确实涉及到公共利益,但当事人的利益也不能不保障,在征收方提供了足够的资金作为担保的情况下,同意了先予执行。
拆迁时,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如何平衡?
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发生冲突,而两者很难平衡的情况下,哪一方利益更加重要?毫无疑问,公共利益事关重大。在自己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要有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去争取自己的权益。毕竟,公共利益优先的情况下,并不是要牺牲个人利益。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一旦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依法经过了报批且已公示公告,是不能拒绝拆迁的,双方可以协商拆迁补偿的问题。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意义和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说尽管法律给了被拆迁人一定期限内的法治保障,但是这个期限不可能无限的延长下去,因为不可能因为个人的利益让集体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认为拆迁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可以通过法律方式维权,如果既不通过法律维权,又不签订补偿协议,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租赁合同除了到期自动解除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三)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五)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六)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转租;
2、出借;
3、抵押;
4、拆解;
5、转让。
二、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条件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条件如下:公共利益或公共事业的需要、城乡规划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等,并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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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曹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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