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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敬大律师:你好!想咨询一下有关动迁安置补偿问题:是房屋承租人,妹妹一家三口是同住人。在动迁时承租人只分得四分之一安置补偿款。在跟动迁公司交涉时、动迁公司气壮如牛地说你没户口算照应你了。看过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解答:【原则上是均等分配】。有律师解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普遍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也有律师解答【要具体看拆迁协议内容,普遍条件下,承租人应当比同住人获得多财产。】理解是承租人一份,同住人三人是一份,但动迁公司说:你们算四人,你只能拿四分之一。不知动迁公司说法有道理吗?不知有什么文件?恭敬律师,请帮解答一下!多
现在拆迁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合理不合理,就是当事人心里认为合理了就算合理了,目前浙江农村拆迁是按人口数来赔偿的,就算你家里有1000平方米 但是只有一个人,国家或者当地政府是不会赔你1000平方米的,折算你1000平方米建筑费用下来,估计给你一个人200平方米的新房子算不错了。要是你家里有10个人 情况就不同了 就算你家原来只有100平方米的房子, 国家也必须要赔给你家500平方米以上,因为每个人口必须要获得50平方米以上(但各个地方都有差异),
对于一户两宅的行为,目前来说,法律规定是不予赔偿的,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也是要对获得一户两宅情况要具体认定是否有行政机机关的错误或者相关的历史原因所导致,并不能一刀切的,当然认为全部一户两宅的行为均不予以补偿。这个东西在面临拆迁的时候,需要具体自己去争取,具体如何去争取,最好还是先沟通后法律途径的方式来解决,有需要的话尽量问问律师
我看是可以的,呵呵在梦里或有人。
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不可以。現在的房产证雖然在你的手裏,但是房子還不是你的。
不動產必須登記過戶的,你可以向債務方主張過戶
现在拆迁分房,是按房产证分房,你有一千套房子就分你一千套,不按户口和人头,分的房子都比原来的大,这个都有规定,城市是房产证,农村是土地使用证,你卖了的那一套肯定没过户吧,如果是的话里面还有道道
房屋是不动产,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如果没过户的话,所有权还是在别人那,法律上还是属于别人的房。如果你之前住这间房的时候跟原户主有签房屋买卖合同,他现在又要拿回房子的话,你可以根据买卖合同,让他承担违约责任。我是这么理解的,希望对你有帮助啦..
如果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产权不是你家的,存在实际上的租赁关系,现在拆房子政府是这样规定的,你们租赁双方要解除租赁关系,如果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政府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和这个房子价值相当的房子,让你们保持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还是原产权人的,但居住权仍然是你们的。城市拆迁是没有户口人头钱的说法,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按户口和人头是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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