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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实践中违章建筑拆迁基本法

  • 发布时间:

    2018-07-30 13: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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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应用行政手段对补偿安置争议依法作出决断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

       拆迁裁决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应用行政手段对补偿安置争议依法作出决断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回此,拆迁裁决不具有惩罚性,目的是解决房屋拆迁争议,以便及时腾地。裁决作出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搬迁;拆迁人必须依照裁决给予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在拆迁实践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审查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取得产权证照,如果拟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不能提供有关该房屋的产权证照,也不能提供有关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证明,或者其所提供的规划许可证明与实际建成的房屋情况不一致的则该房屋可能系违章建筑。但是拆迁人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均没有权力认定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违章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只有城市规划部门有权力认定和处理违章建筑。拆迁人在取得关于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有关基本情况后,应当就可能系违章建筑的房屋的事宜报请规划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告知拆迁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人的有关报告或者被拆迁人的申请后,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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