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在征收拆迁中,行政机关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函,表面上是部门之间的内部沟通,实则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核心财产权益。这类“内部函件”究竟可不可诉?河北保定的崔女士、谢先生(化名)委托的圣运拆迁律师用一场胜诉给出了明确答案。
二人因房屋被纳入棚改项目,在未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区政府便致函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注销其房屋所有权证,该函件被实际执行,二人的房产证被公告作废。一审法院以“内部函件、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为由驳回起诉,圣运拆迁律师团精准援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成功撬动二审逆转,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指令继续审理。
一、维权背景:
补偿未到位,房产证却被注销
崔女士与谢先生在保定市拥有一处合法房产。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2年7月,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二人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
二人遂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这意味着,针对二人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尚未完成,补偿并未落实到位。
然而,该区政府此前已向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了《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函》,该函件载明:“拆迁区域内尚有14户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注销……目前,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已完成,征收补偿已全部到位,地上房屋已全部拆除完毕。请贵中心依据此函,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注销手续。”函件附表列明了崔女士、谢先生二人及其房屋所有权证号。
2023年7月,二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时发现,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已被依据上述函件公告作废。合法的房产证变成了一纸空文,而此时的实际情况是:针对其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已被法院撤销,补偿工作并未完成。
二人认为该区政府出具该函件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函件。然而,一审法院以该函件系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人不服,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圣运拆迁律师提示】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意味着征收补偿工作尚未完成,此时被征收人的房产证依然合法有效。如果政府在此情况下强行发函注销房产证,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当事人必须果断维权。
二、圣运破局:
紧扣“内部函件外化”理论,锁定受案范围突破口
圣运拆迁律师接手后,全面梳理了案件时间线和关键节点: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的时间、函件出具的时间、房产证被公告作废的时间。经过细致分析,律师团发现一审法院的核心错误在于:将一份已经实际执行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函件,错误地认定为“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
圣运律师精准援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这意味着,该区政府出具函件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并无裁量空间,必须直接办理注销登记。该函件并非单纯的内部沟通,而是直接启动注销登记程序的“按钮”。
圣运拆迁律师团进一步论证:虽然函件的名义接收方是不动产登记中心,但其内容明确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注销手续,且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依据该函件将二人的房产证公告作废。函件的法律效力已经“外化”,对二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直接的、现实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才不属于受案范围;反之,产生实际影响的,就应当纳入受案范围。
基于这一精准判断,圣运拆迁律师明确指出:本案被诉函件并非行政机关内部程序性文件,而是针对特定主体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已实际执行的行政行为,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圣运律师提示】 很多被征收人看到“内部函件”“不可诉”等说法就放弃了维权,这是极大的误解。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政府发函要求注销,不动产登记中心必须照办——这份“函”实质上就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行为。只要该函件被执行并对你产生了实际影响,就可以起诉!
三、法院裁判:
内部函件实际执行,属于受案范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圣运律师团的核心主张。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本案中,被诉函件直接要求办理二人房屋所有权证注销。且根据上述规定,保定市不动产中心需根据函件直接办理相关注销登记事项。二人的不动产证书已被公告作废,被诉函件已实际执行,对二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对案涉函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被诉函件系莲池区政府向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二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一、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0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圣运守护:警惕“内部函件”的陷阱
本案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维权启示:行政机关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注销函,绝不是不可诉的“内部文件”,而是直接关系到房产证存废的关键行政行为。
实践中,一些征收部门为了避免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往往采取“曲线路径”——不直接作出注销决定,而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请求”办理注销手续。表面上是内部沟通,实则是启动注销程序的唯一依据。一旦该函件被实际执行,当事人的房产证即被公告作废,财产权益遭受直接损害。
【圣运拆迁律师郑重提示】 遇到类似情况,切勿被“内部函件”“不产生法律效力”等说辞迷惑。请牢记以下三点维权要点:
1.看实质:只要函件被不动产登记中心执行,导致你的房产证注销或公告作废,就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2.抓时机:发现房产证被注销后,立即申请调取政府向登记中心出具的函件,这是核心证据。
3.找依据:重点援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及《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10项,证明“实际影响”的存在。
本案中,崔女士、谢先生在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后,其房屋所有权证本应保持有效。然而,区政府却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了注销函,导致房产证被公告作废。圣运律师团正是精准抓住了“内部函件外化”这一理论,成功推动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错误裁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体审理的机会。这一思路,值得同类案件借鉴。
【关于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数千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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