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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关停不等于企业维权结束。
尤其是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保护、矿业权收回、矿山闭坑以及生态修复等制度作出了更加系统的规定。
对于矿山企业而言,关停之后首先要判断的不是“还能不能开采”,而是: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矿业权是否依法退出?企业损失是否应当补偿?
如果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关停、撤回许可、收回矿业权等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所以,收到关停文件后最忌讳的就是:
“先等等,看看政府最后怎么处理。”
因为很多行政争议一旦错过法定期限,再处理就会非常被动。
有些矿山关停并不是因为企业违法。
比如因水源保护区调整、生态保护政策调整、公共利益需要等导致原有采矿权无法继续实施。
这时候企业即使不能要求继续开采,也不意味着当然没有任何权益。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也建立了行政许可变更、撤回情况下的补偿制度。
最高法2025年典型案例进一步表明,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因水源保护区调整无法延续采矿权,可以依法主张实际损失补偿。
这类案件的核心不是简单证明“我损失很大”,而是证明:
我原来拥有合法权益 → 行政政策变化导致权益无法继续实现 → 损失真实发生 → 损失与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行政机关在矿山关停过程中进一步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行为,并造成企业合法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及行政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对于无法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财产,可以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等合理方式计算损失。
最高法指导案例91号还明确,在违法强拆导致当事人难以完整证明屋内物品损失的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自身也没有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法院可以结合初步证据和生活常理,对合理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公开资料显示,其矿产与环境资源法律部长期提供矿产资源、环境资源相关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律所行政法律业务又覆盖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领域。
因此,处理矿山关停案件时,可以从多个层面同步审查:
矿业权层面:采矿权是否有效、是否被提前收回;
行政法层面:关停决定是否合法;
土地层面:矿山用地是否合法、是否涉及征收;
财产层面:设备、厂房、建设投入等实际损失如何认定;
程序层面:复议、诉讼、补偿等程序如何衔接。
这比单纯围绕“矿山能不能继续开采”更全面。
Q1:矿山被关停后,还能起诉吗?是否可以起诉取决于具体行政行为、主体、期限以及案件性质。一般行政诉讼直接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Q2:矿业权被依法收回,企业还能主张补偿吗?《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矿业权的,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Q3:环保政策调整导致矿山退出,可以要求政府赔偿吗?需要区分“补偿”和“赔偿”。合法政策调整造成合法权益损失,重点可能是依法主张补偿;如果行政行为本身违法造成损害,则可能涉及行政赔偿。
Q4:关停通知只有一张纸,是否可以直接起诉?需要先判断该文件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以及是否已经实际产生法律效果。
Q5:已经关停很久了,还能维权吗?不能简单以时间长短判断,应立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送达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持续性行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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