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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圣运律所一线办案动态,分享征拆领域前沿法律常识,以专业视角为您答疑解惑。
矿山关停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不讲程序。
对于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依法投入建设并持续经营的矿山企业而言,如果突然收到“立即关停”“退出矿山”“停止生产”等通知,真正应该做的不是马上搬设备,而是先审查:关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作出决定的机关有没有权限,事实是否成立,程序是否完整,企业合法权益如何处理。
2024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明确提出,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同时,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矿业权的,也明确规定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矿山关停往往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草、水利等多个部门。
但“多个部门参与”不等于“任何部门都可以直接决定矿山关闭”。
现行《矿产资源法》明确,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因此,拿到一份关停文件后,首先应该看:
作出主体是谁?有没有法定职权?依据的是哪部法律?具体引用的是哪一条?
如果只是以“会议纪要”“工作安排”“专项整治通知”等形式要求企业停止生产,就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已经实际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以及企业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救济。
这是矿山关停案件最核心的问题。
如果矿山存在违法采矿、严重生态破坏、安全生产违法等情况,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甚至关闭,有相应法律依据。
但如果矿山企业本身手续齐全,只是因为:
国土空间规划调整;
生态保护政策调整;
水源保护区调整;
自然保护地管控;
区域产业政策变化;
公共利益项目建设;
导致原来的采矿权无法继续实施,那么法律关系就完全不同。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并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
因此,“政策变了”并不当然等于“企业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六条已经明确: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意味着,在政策性关停案件中,不能只研究“政府有没有权力让矿山退出”,还必须研究:
退出以后,企业的合法权益怎么解决?
如果只要求企业停产,却没有解决采矿权、设备、建设投入等合法权益损失,就可能产生新的行政争议。
最高法2025年发布的涉企典型案例也表明,因水源保护区调整导致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无法延续采矿权,法院并没有简单认为“环保政策调整,所以企业只能承担损失”,而是支持对其合法权益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其业务不仅包括征地拆迁,还覆盖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行政案件。
这也是矿山关停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专业能力。
因为很多案件表面看是“矿山停产”,实际可能同时涉及:
采矿权是否有效 → 行政许可是否合法 → 政府是否有权收回 → 土地是否需要征收 → 企业投入如何认定 → 损失如何计算 → 通过复议还是诉讼救济。
如果只从一个角度处理,很容易漏掉关键权益。
Q1:政府发通知让矿山关停,就必须马上停吗?是否立即执行要看通知的法律性质、具体内容以及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不能仅凭文件标题判断。
Q2:政策调整导致矿山退出,可以要求补偿吗?如果属于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矿业权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收回或者撤回,法律存在补偿依据。
Q3:没有收到正式决定,只是口头要求停产怎么办?应及时固定证据,并要求明确行政依据和作出主体,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信息公开、履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路径。
Q4:矿山关停后设备搬走的费用能不能主张?需要结合设备性质、关停原因、搬迁是否属于必要支出以及实际发生情况综合判断。
Q5:行政诉讼期限有多久?一般直接起诉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但具体案件可能存在特别期限,应当及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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