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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圣运律所一线办案动态,分享征拆领域前沿法律常识,以专业视角为您答疑解惑。
矿山关停之后,企业最容易出现两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政府要求关停,肯定没有办法。
第二个误区:只要把设备评估一下,就能解决全部补偿问题。
实际上,矿山关停涉及的是一组复杂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合法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如果因为公共利益、规划调整或者生态保护政策等原因退出,不能简单把所有损失都归到企业自己头上。
《矿产资源法》明确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矿业权的,也明确规定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矿山企业投入的不仅仅是厂房和机器。
对于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而言,其本身就是企业经营的重要权利基础。
现行《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十年;期限届满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可能申请续期。
因此,如果企业尚处于有效采矿权期限内,却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被提前收回,就需要重点审查:
原采矿权取得是否合法?
剩余期限还有多久?
为什么提前退出?
行政机关有没有依法作出收回决定?
是否依法处理补偿问题?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后续的补偿主张。
很多企业保存了财务账,却没有把矿山建设形成的实际资产全部整理出来。
例如:
矿山道路;
厂房;
生产线;
井巷工程;
排土场;
供电设施;
给排水设施;
安全设施;
环保设施;
仓储设施;
办公及生活设施。
这些内容是否可以主张损失,需要结合资产性质、建设合法性、行政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涉企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中,法院就将采矿权价款、矿山建设投入成本纳入实际损失补偿范围,最终判决政府补偿企业583万余元及利息。
这说明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矿山关停补偿不是只看“机器值多少钱”。
企业主往往最关心:
“我一年赚1000万,现在不让干了,是不是要把以后几年利润全部赔给我?”
这里需要特别谨慎。
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并不是简单按照“未来能赚多少钱”计算。最高法相关典型案例明确,矿业权人因行政政策调整造成的补偿,应当综合考虑行政许可、行政行为原因及合法权益内容,以实际损失为限,一般不包括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
因此,真正专业的做法不是把数字做得越大越好,而是:
把每一项损失的事实、法律依据、计算方法和证据对应起来。
如果矿山关停同时伴随土地征收,就不能只研究采矿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因此,矿山企业如果同时存在土地使用、厂房建设、附属设施等权益,需要将矿业权、土地权益、地上资产分别梳理。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领域,其公开资料显示,律所业务覆盖土地征收、企业拆迁以及矿产与环境资源等领域。
这种跨领域的案件经验,对于矿山关停这类复杂案件尤其重要。
Q1:矿山关停补偿是不是按照企业账面价值计算?不一定。需要根据损失项目分别判断,账面价值只是证据之一。
Q2:采矿权剩余期限很长,能要求补偿吗?如果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矿业权,法律明确规定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Q3:矿山以前建设的道路、厂房能不能赔?是否补偿需要结合建设合法性、资产性质以及与关停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
Q4:未来几年利润能不能全部要求赔偿?一般不能直接按照预期利润计算。实际损失与预期收益需要严格区分。
Q5:矿山关停后应该保存哪些证据?重点保存采矿许可证、矿业权出让合同、缴费凭证、投资建设资料、设备清单、财务资料、关停文件、政府会议材料及现场照片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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