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2024在线咨询拆迁征收法律百科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问 题
《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为15日。如行政相对人在15日内未起诉,而在60日复议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对复议维持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诉讼?
解答精要
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政相对人在15日内未起诉,而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复议期限内申请复议,对复议维持决定不服,仍可在起诉期限内就此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83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虽然该条并未提及复议,但不应简单地以此排除当事人通过复议程序寻求救济的权利。从文意上理解,提起诉讼是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的权利,并没有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而当事人的复议权除却复议终局的情形外,也依然需要司法保障。因此,当事人在复议期限内提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在起诉期限内就此提起诉讼。
一、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依法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此可见,《土地管理法》将责令限期拆除明确认定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不属于复议终局的情形。
二、在行政处罚语境下,行政相对人有选择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自由,且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前置或终局的特殊关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是我国对受到行政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行法律救济的制度。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衔接模式设计得科学、合理,既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又有利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公权力侵害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累,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种“以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而在原告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所以,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特殊规定,行政相对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受到特殊起诉期限——15日的限制,而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并未做特殊的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仍然可以选择在60日内申请复议,如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此时,鉴于其并非仅仅是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服,也包括对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所以不再受《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关于15日起诉期限的限制。(撰稿:陈爱敏)
来源:天津高院《法官智典 • 行政审判与国家赔偿卷》、津法善行
投稿:王颖乐
来源:头条-《土地管理法》第83条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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