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项目 与信赖利益,招商引资效益:2024在线咨询拆迁征收法律百科
招商引资项目 与信赖利益,招商引资效益
案情概览
2002年3月,南京天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秦淮区下属机关招商引资,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办事处工业管理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下坞营约 7.5 亩土地作建设生产厂房和场地之用,租期30年。2006 年该地块被征收为国有。2011年,天康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2014年4月8日,秦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天康公司作出 (宁城法秦停字[2014]第7865号)《核查通知书》,认定下坞营 128 号建筑物不能提供合法依据,责令天康科技公司提交相关合法手续。同年4 月15 日,秦淮城管局又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对天康科技公司进行调查询问。
2014年4月24日,南京市规划局作出 (宁规函字[2014]173 号)《关于确认秦淮区下坞营128 号建筑物合法性的复函》(以下简称《173 号复函》),确认下坞营128 号建筑物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4年5月4 日,秦淮城管局向天康科技公司留置送达了 (宁城法秦限告宇[2014]第314773 号)《限期拆除告知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告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自行拆除下坞营128 号的违章建筑。
2014年5月6日,秦淮区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秦淮综治指挥部)作出《拆违通知书》,认为天康科技公司位于下坞营128 号的面积10993 平方米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要求天康科技公司3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否则将协助拆除。秦淮区政府将该通知书张贴在天康科技公司厂房的门口,天康科技公司亦自认收到该通知书。天康科技公司不服,在咨询了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后,提起行政诉讼。截至法庭判决之日,天康公司的厂房已被全部拆除。
晏清说法:
在本案中,南京市规划局作出《173 号复函》对涉案建筑物的性质进行认定后,秦淮城管局向天康科技公司留置送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但秦淮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曾遵循《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处理违章建筑物程序的规定,对涉案建筑物进行过进一步的区分,未依法确认其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必须予以拆除的情形。故秦淮综治指挥部作出的《拆违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且未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被诉《拆违通知书》系区政府针对当事人作出的城建强制决定,而非对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命令。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作出城建强制决定的法定职权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故秦准区政府就涉案建筑物作出城建强制决定超越法定权限,其通过秦委(2014]3号《关于成立区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的通知》设立的秦准综治指挥部作出《拆违通知书》,没有职权依据,属超越职权,即程序违法。
第二,关于秦淮区政府对天康公司作出《拆违通知书》是否在实体上合理、合法的问题。
前文已经提到,秦淮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曾遵循《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处理违章建筑物程序的规定,对涉案建筑物进行过进一步的区分,进而认定其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必须予以拆除的情形。故秦淮区政府作出的《拆违通知书》无事实依据。
本案最终法院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裁判,确认秦淮区政府于 2014 年 5月6日作出的《拆违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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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陈晴
来源:头条-政府部门的执法活动应当保障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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