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房屋权属证明,千万不要轻易给征收人!: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自己的房屋权属证明,千万不要轻易给征收人!
每当有当事人前来咨询,我们都会嘱咐当事人千万不要把自己的房屋产权证等原件给征收人,因为这样做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今天就通过一个失败的案子给朋友们上一课。
1996年,卫先生在火车站前建有一平房,砖瓦结构,建筑面积60余平方米,镇政府颁发了《临时建筑使用证》,年限为“长期”,用途为饭店,有营业执照。后卫先生购买了60余平方米联脊房屋,扩大经营,合计130平方米。2001年,管理委员会占用卫先生房屋所在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承诺给其回迁门市房,出具保证书后,将上诉人的临时建筑使用证、营业执照收回,将卫先生的房屋拆除。
保证书的内容为:“一、户主秋某某、毕某某、支某某的临时房屋迁出的问题如何解决办法如下:二、秋某某的临时房迁出后,如果二道政府在原房址重新建房,必须有秋某某、毕某某、支某某等人的地方,如果不承认上述的要求,本人决不迁出,并且有本人的书面政府及政府签字。三、如果平房不再建,站前的楼房必须优先参与抓阄。注:秋某某原房屋面积为150平方米”。(保证书原文打印部分载明的名字为秋某某)在该保证书户主签字部分,有卫先生、支某某、毕某某的手写签名。另有署名镇政府,上面加盖管理委员会公章,后面有负责人的签字。
但是在该土地上的房屋拆除后,一直空闲近20年,既未建平房也未建楼房。2020年春季,卫先生发现该地建设了公用设施,而不是建了房子,见承诺的事项已不能实现,故提起诉讼,请求县政府政府给予货币补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于保证书的内容均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卫先生主张被拆除的房屋为临时房屋,向县政府主张安置补偿款的主要依据是《保证书》,此外未能提供有关被拆除房屋位置、权属、状态等任何有关证据。仅从《保证书》所记载的内容看,未能体现县政府对卫先生作出具体安置补偿承诺,卫先生因该处现已建公共设施主张县政府向其支付安置补偿款依据不足。最终驳回了原告卫先生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子大家明白了吧,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书、证件是非常重要的,千万不要给征收人。即使是正当用处,也应给复印件,自己保留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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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头条-自己的房屋权属证明,千万不要轻易给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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