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案例:因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与补偿应如何适用,征收补偿属于行政行为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山东聊城案例:因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与补偿应如何适用?
位于山东聊城的赵先生家所在地前段时间发生了征收,赵先生对补偿不满意,一直也没和征收方签补偿协议,征收方也多次找到赵先生谈补偿,但双方都不肯让步就一直没谈拢。突然有一天,征收方带着人把赵先生家的房屋强制拆除了。赵先生咨询了律师,听从了律师的建议起诉了征收方,要求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赵先生的诉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现涉及到赔偿问题,赵先生想知道他能获得多少赔偿?
山东聊城案例:因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与补偿应如何适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2694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精神,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宗旨。现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已被依法确认违法,在被征收人提出了明确的赔偿请求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直接判决赔偿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双方的行政争议。
山东聊城案例:因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与补偿应如何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罗丽萍、罗丽华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的请示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1号)中指出,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相关征收建设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予以赔偿。因此,在因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相应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作出赔偿判决,而无需再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解决。
律师说法:在征收过程中,在征收双方因补偿问题谈不拢的情形下,征收方为了完成征收任务,快速获取土地,很有可能就是采取极端手段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此时,被征收人需要及时诉至人民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提起行政赔偿程序。很多被征收人看到判例说,那赔偿的时候还是按照补偿方案的标准作出赔偿判决,那我还不如早点签补偿协议得了。很理解大家的想法,在因征收引起的赔偿诉讼中,确实是需要参考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的,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不能低于补偿,但并不是说一定就等于补偿,还是要审查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打个比方说周边房屋已经1.5万一平米了,补偿方案上说给3000一平米,那这明显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违反了公平、合理补偿原则,那就说明这个补偿方案是有问题,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也是会注意到这个问题的,法官也会根据自己的裁量权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标准确定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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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头条-山东聊城案例:因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与补偿应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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