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属于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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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属于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 案件情况廖女士,是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自2001年起,所在村小组分四批进行农转非,其中廖女士为2002年9月的农转非人员。廖女
案件情况
廖女士,是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自2001年起,所在村小组分四批进行农转非,其中廖女士为2002年9月的农转非人员。廖女士自1999年至2003年多次签字领取了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用。2018年,廖女士起诉请求判令新都区政府按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发〔2009〕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律师说法
晏清律师认为,国办发〔2006〕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本案中,廖女士因土地征收,已于2002年转为非农业人员,并自1999年至2003年多次签字领取了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用,不是2016年“统征”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属于该次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因此,廖女士请求新都区政府按31号文的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廖女士的诉讼请求。廖女士不服 ,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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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非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属于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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