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行为错误,行政机关该如何纠错,行政行为错误如何纠正: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法:行政行为错误,行政机关该如何纠错?
虽然行政行为的作出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但这只是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行政行为很有可能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或者是做出错误的行政行为。那么此时行政机关该如何纠错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1985年,王某与周某进行了土地互换,王某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也获得到了宅基地使用证。1987年时,县政府开展非农用地清查工作,在清查登记表上记载了王某的用地情况,但是,乡镇政府审查意见以及县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均为空白。之后,县政府向周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年后,王某扩充了土地使用面积,县国土资源局也为周某补办了使用手续。在2012年,周某申请撤销王某的土地证,而县政府也做出了撤销土地证的决定。
王某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县政府未经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土地管理机关的审核同意,就像周某颁发土地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但因为该土地是与周某互换而来,且已于1995年修建了房屋,土地的来源清晰、合法。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撤销土地证的决定。周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应当纠正,县政府撤销土地证的行为是对违法行为的自行纠正,是合法正当的,于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所有的瑕疵行政行为均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进行纠正,但是也要从行政效率到角度来考虑,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只有在行政行为的瑕疵足以影响到实质的处理结果时,才应当使用撤销的方式进行纠正,而在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只是程序违法,即使补正这一程序也不会影响到实质的处理结果。最终人民法院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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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头条-最高法:行政行为错误,行政机关该如何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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