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法第64条“无法消除影响”判断时点是决定拆除时还是建设时: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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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规划法第64条“无法消除影响”判断时点是决定拆除时还是建设时, 规划法第64条“无法消除影响”判断时点是决定拆除时还是建设时?《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
规划法第64条“无法消除影响”判断时点是决定拆除时还是建设时?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一定的罚款,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一定的罚款。那么这个“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时间点如何判断呢?是决定拆除时还是建设时的时点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14年11月24日,南宁经开区管委会对张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张某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限令张某五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执行。张某申请复议,南宁市政府予以维持,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最高院认为:张某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房屋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张某主张房屋建设时不存在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况,不必拆除。但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并不是指建设时无法消除影响,而是指决定拆除时无法消除影响。
所以说,对于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这个判断的时间节点应该是此时此地,是指决定拆除的时候无法消除影响,而不是在建设的时候无法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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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规划法第64条“无法消除影响”判断时点是决定拆除时还是建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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