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就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情介绍:2018年某汽修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正常经营。2020年3月24日,某区政府通过向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涉案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违法建筑。2020年3月27日,某区政府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3月30日,出具《限期拆除决定书》,2020年4月4日,出具《催告书》,2020年4月8日,出具《强制拆除决定书》,上述文件的相对人均为某汽修公司也均于当日张贴于涉案房屋处。2020年4月9日,某区政府强拆拆除了涉案房屋。后某汽修公司不服某区政府作出的强拆行为,向某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各项损失共3340896.40元。
裁判焦点:行政机关在对涉嫌违法建设查处时,应履行调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催告、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以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若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未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及救济权利,相关强制拆除行为应被确认程序违法。
律师观点: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政府不仅要按照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如果行政行为的实施可能影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行政机关应依法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向其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合法。尤其是涉及到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本案中,某区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照规定方式将《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件有效送达某汽修公司,也未有证据证明某汽修公司的陈述申辩权利及救济权利得到实际保障。某区政府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到某区政府4月9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某汽修公司对该《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复议、诉讼期限尚未届满。在此期间,也没有证据显示某区政府已经充分听取汽修公司的陈述或申辩意见。故某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复议结果:某市政府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某区政府于2020年4月9日实施的强制拆除某汽修公司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在近几年的政府拆迁过程中,经常发生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情形,实践中,当我们在收到相关文件尤其是《限期拆除决定书》时,一定要注意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时效限制,及时维权,以免错过时效。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我们,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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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10月20日09:30 办案事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时间:2021年10月19日09:00 办案事由:确认强推土地行为违法
●时间:2021年7月21日09:00办案事由:撤销行政行为纠纷
●时间:2021年6月09日14:30办案事由: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纠纷
●时间:2021年6月4日09:30 办案事由:行政行为违法
●时间:2021年5月24日14:00 办案事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临律-以案释法:未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就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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