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离婚后,丈夫瞒着妻子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离婚时老公隐瞒财产怎么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安徽-六安
离婚后,丈夫瞒着妻子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一、 案情回顾
2007年8月,叶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位于该县的房屋归叶某所有。判决生效后,叶某提出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何某拒不配合执行,房屋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因某城区建设项目需要,2015年7月,该县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征收部门在没有查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情况下与何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对案涉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叶某得知消息后,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第三人何某于2015年8月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
二、 被告答辩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与何某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任何过错。
涉案房屋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于2013年4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且房屋征收决定下达时,涉案房屋办理的相关不动产登记未发生变更、转让,叶某在此期间未向被告提出任何异议。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何某某与该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此拆迁补偿协议是错误的。虽然房屋因拆迁已灭失,现叶某某基于房屋所有权所产生的拆迁补偿款,依然享有权利。
四、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第三人何某某于2015年8月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
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与叶某某就其所有已被拆迁的位于该县的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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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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