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房子被强拆报警,公安机关不作为法院:应当履责!,安徽强拆房屋怎么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安徽合肥:房子被强拆报警,公安机关不作为 法院:应当履责!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7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因祁门路项目建设需要,作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和《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祁门路项目包括淝河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实施征收,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合肥市合巢路五公里处大店商城1幢39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7年5月31日,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委托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葛大店社居委与合肥一郎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全责任状》,委托合肥一郎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对淝河镇片区葛大店片集体土地上实施建筑实施拆除。合肥一郎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对合肥市合巢路五公里处大店商城1幢39号房屋实施了拆除。
2019年8月2日,原告拨打110报警,被告接到报警后安排人员到场调查。
法院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具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法定职责。公民在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时候,有请求公安机关予以保护,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及时调查处理,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本案中,原告因房屋被强制拆除于2019年8月2日报警请求被告制止、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安排人员到场调查,但是被告调查后并未及时作出处理结果或者认为不属于公安管辖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告向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被告未履行书面告知的义务,庭审中原告亦否认收到过被告的口头告知。被告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继续履行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一、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二、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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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头条-安徽合肥:房子被强拆报警,公安机关不作为法院:应当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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