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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胜利——高邮市圣运信息公开不作为第一案庭审纪实,高邮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告: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时间: | 编辑:圣运律师 | 浏览:51
摘要:法治的胜利——高邮市圣运信息公开不作为第一案庭审纪实, 2014年5月19日14时30分,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对本所A、B、C律师代理的高邮市四季飘香生态园业主D诉高邮市城建局信息公开圣运为一案进

2014年5月19日14时30分,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对本所A、B、C律师代理的高邮市四季飘香生态园业主D诉高邮市城建局信息公开圣运为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持续近3个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案件的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与碰撞,但最终却近乎神奇的“化干戈为玉帛”,就案件接下来的处理方法初步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可谓以皆大欢喜的局面休庭。那么,这究竟是一场怎样的行政诉讼,以致会最终出现如此难得一见的“大团圆”结局呢?而从这样的结局中,我们又应当总结出哪些经验和教训呢?

本案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或者说在大多数人看来是十分简单的:2013年12月,原告D在自己经营的四季飘香生态园面临征地拆迁的情势下,向高邮市城建局就s237省道建设项目的批文情况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与此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7份法律文件。被告高邮市圣运在收到原告寄出的快递后,由其工作人员E进行了电话答复。2014年4月下旬,D一纸诉状将高邮市城建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圣运为行为违法。于是,就有了本文所述的庭审发生。

在庭审中,被告高邮市圣运由一位副局长和一位律师出庭应诉,原告方则由A、C两位律师与D共同出庭。被告在举证阶段,出示了其所收到的由原告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以申请上该局工作人员E手写记录的内容为依据,证明E已经于法定期限内就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做了明确的答复,具体内容为(大意):你所申请的7份文件,其中6份我们手上没有,建议你去交通部门查找。我们只有1份s237的项目审批表可以提供。被告律师还强调,E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就这1份材料在方便时前来复印,原告也回应称“晓得了”。故这份申请表上的手写记录足以证明被告已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负责任的答复,而并非原告所称的“未予答复”。为进一步加以证明,被告律师还提交了电讯部门提供的通话记录单、所谓“仅有的1份材料”的原件等相关证据。

对这些证据,C律师在质证环节指出,对于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们对手写部分内容的真实性保留意见。这部分手写内容,系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自行记录的,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证人证言”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机关的工作人员E显然不具备该条第一至五项所列的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故其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及原被告双方的询问。且就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而言,这样的手写记录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更无法证明该工作人员已就原告的申请进行了依法答复。被告律师表示该工作人员正在外出办事返回的路上,稍后会亲自到庭说明情况。而对于被告律师所称E在电话中向D告知的内容,原告D当庭表示不属实。即E并未告知其可以前去复印相关材料,也并未明确告知其可以前往哪个具体部门查找其他材料。C律师指出,被告所提供的电话通话记录只能证明这次通话曾经发生,但无法证明通话的具体内容。故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与被告所希望达到的证明目的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原告律师进一步指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并没有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的明确规定来对原告的申请做出答复。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中,原告在信息公开申请中明确载明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且也不存在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故被告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答复。而被告实际上并没有这么做,只是通过电话的形式予以所谓的答复。同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3项的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如果按照被告在答辩中所指出的,原告申请公开的7份材料中有6份并不存在,被告也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答复,但被告实际并没有这么做。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自原告2013年12月提交申请之日起至原告起诉,早已过了该法定期限,但被告依然没有依法进行答复。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至此,法庭调查阶段已接近尾声,事实也愈发变得清晰起来。然而,随着被告工作人员E的出庭作证,庭审一扫此前略显沉闷的气氛,重新掀起了“*潮”。审判长首先对证人进行发问:“在你与原告的通话过程中,是不是说了‘相关材料你可以来复印’这样的话?”这一提问立即遭到了A律师的反对:“我们反对,审判长刚才的提问明显是在诱导证人!”审判长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在随后的提问中更加注意了发问的方式。证人在回答审判长的提问时表示,自己当时对相关问题并不十分确定,还为此专门打电话询问了另一位工作人员。此后才与原告进行了联系。电话持续的时间不长(通话清单显示只有1分钟出头)。在通话中她明确告知了原告7份材料中被告只掌握其中1份,并请他方便时来局里复印。其他6份需要到交通部门查找。因考虑到事情的重要性,她特意在通话的同时将通话的内容拿笔记录下来,从而形成了被告提交的第1份证据中的手写部分。接下来轮到原告律师对证人进行发问,A律师询问道:“你手写的内容,是否是你当时通话的全部内容?”证人回答说不敢确定是全部内容,但重要的内容一定都被写下来了。F又问道:“根据你的知识和经验,原告申请公开的材料当中,‘审批表’和‘审批书’是否是同一个文件?”证人很确定的回答说不是一个东西,我们有的只是审批表。F据此指出,证人的回答很明确的告诉我们,重要的内容她都记录下来了,而在这些手写记录的文字中并没有提到她告知原告可以前来复印有关材料的事实。故我们可以推论,她当时的确没有强调这一问题。而证人对后面一个问题的回答,表明这位证人是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法律知识的,她的证词是比较可信的。被告律师则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强调,原告既然已经在引用证人的回答来证明自身的观点,充分表明申请表上的手写文字是真实的,原告对这份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已经不成立了。且证人特别强调当时曾打电话给其他工作人员深入了解有关情况,之后才电话联系的原告。这充分证明被告的答复是认真负责的。我们城建局与s237省道的项目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与原告也没有任何的利益纠葛,不存在在有关证据上作假的理由。

至此,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坦率地说,尽管上述证人出庭的环节十分引人注目,但作为旁听者,我都有些“坐不住”了——这并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件,法律事实是非常之清楚明白的。而庭审已经进行了2个小时,相关的法条被引用了一遍又一遍,着实有“难熬”之感。似乎原被告双方也意识到了这个事实,法庭辩论一开始,被告律师的一席话让庭审豁然开朗起来:“我们承认自己在做出这个答复行为的方法上存在瑕疵,没有严格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我们也很坦率地讲,圣运在历史上总共只经历过几起行政诉讼案件,还从来没有败诉过。而诉我们信息公开圣运为的,这还是第一起。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出台年头也不长,我们也没有处理相关工作的经验。以后如果再有人申请信息公开,那我们一定是坚决依法书面进行答复。我们也希望原告和法庭都能考虑到这些事情,尽量通过协商和解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被告律师的上述发言,可谓“石破天惊”,在场的所有人,都被被告诚恳、坦率而积极的态度所感动。所有人都将关注的目光聚焦到了坐在原告席正中的A律师身上。只见A律师眉宇间流露出了一丝欣慰,身体前倾注视着被告席,说道:“今天的庭审进行了很长的时间,大家都说了很多话,事实上很多都显得有些没有必要,因为基本事实是清楚的。我们对被告刚才所表明的态度表示肯定。我想告诉被告方的是,你们错就错在在处理这起信息公开的申请时,没有把自己作为应当严格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的角色,而是把自己等同于普通公民来进行答复了。你们应当想到,这样一份书面答复,对于你们来说或许并不困难或重要,但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合法租赁的土地面临被征收,他指望着这份书面答复作为维权的重要证据!希望被告在今后的行政过程中多从这个角度理解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行为。”我注意到在A律师发言的过程中,被告席上的两位始终认真的聆听,并不时点头表示认同。审判长发话道:“现在双方做最后陈述,原告你们最后的意见是?”A律师很爽快地答道:“如果被告同意重新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答复,我们就撤诉;如果不同意,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律师则表示“要回去和主要领导进行请示,争取尽快给原告以满意的答复”。方才还剑拔弩张的庭审现场,霎时间气氛变得轻松、愉悦了不少。原被告双方都面带笑容,都对庭审的结果感到满意。我听到被告律师甚至对那位出庭应诉的副局长说:“你要请客吃饭你别请我,请对方的律师去!”被告律师还主动走到A律师身边,郑重地递上了名片。A律师也赶忙从提包中找出了随身带着的唯一一张名片,并亲自送到了被告律师手中。如此happy end,着实是行政诉讼中所难得一见的场面!

【后记】

我在上文中提到,气氛变得愉悦了不少。为什么而愉悦呢?为双方能达成和解而愉悦,为法治精神的彰显而愉悦!

打官司,一般人理解为总要分个输赢。实际上,这是比较低的境界。诉讼本身就由某些纠纷、纷争而引发,所谓“冤死不打官司”更是直白地说明了打官司绝不是一件好事这样的结论。特别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行政相对人的目的绝不是通过打赢官司而让政府难堪,或者以此显示自己的本事。中国的老百姓都是善良淳朴的,他们永远也不会有这样的想法。老百姓的目的,只是希望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办事,不要侵犯到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而要实现这样的目的,胜诉绝不是唯一的途径。甚至在很多时候,胜诉并不意味着维权成功,反而意味着麻烦的进一步发展。一些当事人不理解这点,一味希望律师对政府“穷追猛打”追求胜诉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不理解,但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则不能不理解!

具体到本案,被告高邮市圣运所表达的态度堪称所有行政机关的楷模。第一,它勇于承认错误。被告在法庭调查中的辩解,只是强调自己“被诉很委屈”,或者说“从主观上是希望认真负责的给原告以答复的”,这完全可以理解。而在法庭辩论阶段的发言,更是坦诚地承认了自己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予以答复的确从法律上存在瑕疵。第二,它表态愿意坚决改正。被告律师的“以后再有人申请信息公开,我们肯定是依法书面答复”可谓字字珠玑,对被告乃至于整个高邮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决心与信心做出了庄严承诺与明确表态。这一发言的法治价值,是难以估量的。对于高邮市众多潜在的“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无疑是重大的福音。通过一次事实简单的信息公开圣运为案件庭审,获得行政机关如此承诺,可谓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第三,它表达了愿意满足原告诉求,积极寻求和解的愿望。以往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席上的行政机关代理人多是态度轻慢,对于原告的诉求置若罔闻,很难有“理解体谅”百姓疾苦的意思。而本案中,被告最终表达了愿意积极寻求和解的愿望,这是非常难得的。相对于一些行政机关被告“死猪不怕开水烫”、“虱子多了不痒债多了不愁”、“不见棺材不落泪”的“德行”,被告对自己“从来没有败诉过”光辉经历的重视与最终的表态,着实是令人感动的。

面对这样的被告,原告实在不忍心“一意孤行”去寻求一份本在意料之中的胜诉判决。因为这个结果如能实现,就是最好的结果。对于原告来说如此,对于被告也是如此,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而言,则更是如此!这让我想起了法理学课程中老师所讲的“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我们往往更关心最后一个“强制作用”,而忽略前面4个作用的重要价值。此番庭审,正是原告律师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充分剖析法律,摆事实讲法理,从而给被告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给了被告以切实的触动和教育。也正因此,被告才会最终做出上述的表态。以行政诉讼推进中国法治进程,这也是以A律师为代表的行政诉讼律师们的一致心声。

高邮市圣运被诉信息公开圣运为第一案,这是法治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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