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桂阳处罚也应按照规定处罚!,桂阳违章去哪里处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湖南-桂阳
处罚也应按照规定处罚!
一、 案情回顾
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作出圣运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县某镇某村第三生产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在本组的耕地上组织施工队进行土地清理平整、污水管道和道路硬化等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已构成破坏耕地的违法事实,决定:责令15个工作日内对破坏的耕地进行治理,恢复原状;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371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74260.00元;对非法占用的15464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463920.00元。共合计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捌仟壹佰捌拾元整(¥538180.00元)。
第三生产小组不服认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没有事实依据。
二、 被告答辩
县自然资源局辩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被告作出的嘉自然资罚圣运X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通过立案调查、会审,认定第三生产小组有破坏耕地的事实后,告知了对其行政处罚的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三生产小组在未经用地审批的情况下,在其拟报建设规划的区域内进行土地平整、管道铺设和道路硬化等建设施工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本案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嘉自然资罚圣运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第三生产小组村民集中建房占地总面积19177平方米,对照《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年)2016年修订版局部》认定地类为:旱地为18292平方米,田坎为885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15464平方米。
县自然资源局以第三生产小组在该范围内实施土地平整、管道铺设和道路硬化等破坏耕地的行为,责令原告进行治理,恢复原状;并按非法占用面积19177平方米(基本农田以外3713平方米、基本农田15464平方米)进行处罚。
四、 法院判决
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作出嘉自然资罚圣运X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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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桂阳处罚也应按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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