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厂房被拆迁公司强拆,法院:区政府、街道办赔偿!,徐州厂房拆迁补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江苏徐州:厂房被拆迁公司强拆,法院:区政府、街道办赔偿!
一、案情简介:
2016年徐州市某学校建设项目纳入徐州市2016年度城建重点工程计划。为保障学校建设项目用地,实施单位启动沈孟路南北地块二期工程,王某所建厂房在工程项目范围内。
在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17年4月1日,厂房被拆迁公司强制拆除。厂房被拆除后,因就补偿问题仍未能同琵琶街道办达成协议,厂房被强拆,王某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二、被告答辩:
区政府答辩称: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即案涉房屋的征收利益归属尚存在争议,该争议需要有权机关先行解决,待权属明晰后方具备获取赔偿利益的条件。原告各项诉请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街道办辩称,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且涉案厂房已经被认定为违建,不应予以赔偿,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
对因土地房屋征收而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后,应当主动与被拆迁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在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及时、主动作出赔偿决定或补偿决定,履行赔偿职责,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征收补偿权益并避免损失扩大,而并非消极、被动等待被拆迁人起诉后由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进行判决。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直接替代行政机关作出应由行政机关先行作出的赔偿决定。
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应该由区政府、街道办依照强拆房屋赔偿不得少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对原告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参照该征收项目同类区域、同类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原告房屋装饰装修等损失情况,先行就强制拆迁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助费等依法作出合理的赔偿决定,并根据室内物品毁损情况对室内物品损失进行赔偿。
四、法院判决:
责令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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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临律-江苏徐州:厂房被拆迁公司强拆,法院:区政府、街道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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