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费这两年,争议从未停过,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2008年是新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大年,汶川地震、北京奥运等等大事接踵而至,有人将其称为中国崛起标志性的一年。在行政领域也发生了一件划时代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这年的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实施提高政府行政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更深层次的还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法治政府建设。
随着社会发展,施行十年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一次修订,对于一些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但也有一些争议的声音出现,比较引人注目的便是“收费问题”。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规定向读者分享笔者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两则真实案例】
2020年,济南市历城区某街道居民李先生向所在街道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他所在村所有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及其他一些相关文件。没想到频频受阻,几经波折后,先是对于李先生的申请直接拒绝;后在李先生提出两次行政复议、收到上级政府督促执行通知后,街道办选择性公开(个别户);一番折腾后街道办才同意全部公开,但要求先缴纳15万多元的“信息处理费”,否则视为放弃申请。处理费之高达到一般家庭两三年的收入,一时掀起轩然大波。
2022年,我所葫芦岛市某村当事人刘先生向兴城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征收房屋(土地)相关政府信息。过了法定期限后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刘先生主动联系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答复称材料有90多页,需要缴纳600余元的处理费才能取得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手交钱一手给材料”。后经律师有效沟通,鉴于刘先生系第一次申请,最终免于收取处理费公开了相关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
2008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规定信息处理费,但也规定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还有一个最高法再审案例,支持了行政机关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采取到付方式。
2019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了上述规定,转而设定信息处理费“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2021年1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施行。该办法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合理范围”从量和件两个角度作出变相的规定,同时对超出“合理范围”的收费标准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理范围”按件系“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按量系“30页以下(含30页)”。
【问题与建议】
实务中,主要有两个问题较为突出。
一是应主动公开而不公开从而产生高收费,实际上,整顿“文山会海”问题之后很少有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单件达到30页以上。若做到应公开内容及时公开,按照《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就不再适用按量计收,可以大大减少收费情况的出现。
二是对于多件申请不拆分件数,直接按照整体计算页数,拉高收费标准。比如: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可以拆分为8件,每件20页,不存在同一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上情形,按照《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就应当不收费。但如果某行政机关将其认定为1件,那收费将高达1900元。
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重要措施便是政府信息公开,切不可让信息处理费成为行政机关与百姓之间的玻璃门。相信随之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这道可能存在的玻璃门会一点点消失。期待有一天,天下无讼!(李银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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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头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费这两年,争议从未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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