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如何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赔偿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的条件: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如果强拆发生时,屋内的物品未及时搬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又不支持自己的赔偿请求怎么办?
有这样一则案例:常先生于2007年7月购买了房屋一套。2013年11月,某区政府成立了“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对常先生房屋所在的小区进行拆迁,并于2014年1月28日,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将常先生的房屋非法拆除,常先生的屋内财产损失殆尽。
区政府的行为给常先生造房了房屋以及屋内财产等造成了大量损失,因此常先生以区政府实施强拆既没有合法依据,也未履行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常先生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于2016年8月16日向区政府提起行政赔偿,区政府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通知书。
常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区政府赔偿常先生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某区政府对常先生的诉讼请求辩称:一、常先生的房屋至今未被拆除,区政府不存在违法行为,常先生无权要求获得国家赔偿;二、常先生自称其房屋被拆除发生在2014年1月28日,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已经超出二年的时效;三、区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通知书》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四、常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常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等,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是对赔偿义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进行审理,本案常先生的诉求是对赔偿数额进行审理,依法应驳回常先生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区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前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确认区政府针对常先生涉案房屋的强拆行为违法,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区政府应当承担其违法强拆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
(二)关于常先生的赔偿请求是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范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此前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认定,不能确定常先生主张其房屋在国有土地上。另外本案中,常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购买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房屋。故,常先生的赔偿请求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区政府如何赔偿常先生损失的问题。常先生购买的涉案房屋拆迁范围区域内,区政府成立的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发布了《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其中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小产权房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3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发放过渡费;”参照该规定标准,常先生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区政府应当赔偿常先生房屋损失306000元。区政府拆除常先生房屋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自该时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常先生房屋损失的利息。此外,《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另外规定了,区政府应当赔偿常先生包括搬迁补助、固定设备拆装费及房屋装修装饰费用共计5000元。而常先生主张的屋内财产、拆迁奖励费、过渡费等的损失,常先生并未举证证明该损失的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仅判决区政府赔偿常先生房屋损失 306000元整及利息,赔偿搬迁补助、固定设备拆装费及房屋装修装饰费用5000元整。
通过这一案例,需要注意的是,在拆迁过程中,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利益不受损害,需要提前将屋内财产搬离。或者提前通过财产评估部门对屋内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或者留存好证据,以便在强拆后诉讼途径中有足够证据让院方支持自身的诉讼请求,进而才能维护合法权益。(孙熙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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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头条-诉讼过程中如何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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