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街道办自认强拆,市政府、区政府是否需要担责,温州拆迁办咨询电话: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浙江温州:街道办自认强拆,市政府、区政府是否需要担责?
一、案情简介:
董某的房屋被纳入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年126号《征收土地公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温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17]7号)征收范围内。
2020年8月13日下午,在未经法定责令交出土地程序、与董某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下发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组织相关人员将董某的房屋强制拆除。董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告答辩:
市政府辩称:市政府未作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组织并参与实施涉案建筑物强制拆除行为,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董某称市政府实施强拆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市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区政府答辩意见与市政府一致。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答辩人及辖区中队均未参与2020年8月13日强制拆除原告的涉案房屋,自己不是适格被告。
街道办事处辩称: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根据《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街道办作为本辖区内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组织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工作。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未参与拆除行为。
三、法院认为:
董某以市政府、区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四被告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但其提供的强拆现场照片、视频、媒体报道、征收土地公告等证据,均无法证实市政府、区政府实际实施或委托实施了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同时,街道办事处承认涉案房屋系其强制拆除,并否认市政府、区政府参与拆除行为。董某将市政府、区政府列为本案共同被告,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四、法院判决:
移送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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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头条-浙江温州:街道办自认强拆,市政府、区政府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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