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国有、集体土地一并征收,法院: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沈阳:国有、集体土地一并征收,法院: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
一、 案件简介
2011年7月,被告政府下发征收公告,决定对圣运x区域内城中村实施一期改造,涉及环境整治及城中村改造局域内的集体土地、部分国有土地地上物及建筑物,由政府进行征收拆迁。原告企业位于该征收范围内,原告对该征收公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被告答辩
被告政府答辩称:本征收公告只是征收该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非征收集体土地;改造工作已经得到人大和周围居民的认可;征收公告针对不特定对象,不具有可诉性;原告及原告额法定代表和公司股东并非村民,其土地为集体土地租赁,地上建筑物为无产籍房屋,故无原告主体资格。
三、 法院认为
本案中,征收公告所涉及的征收范围内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应分别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征收公告中没有写明其法律法规依据,被告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征收公告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进行公告。本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在公告前已取得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其征收公告违反法定程序。
对于被告提出征收公告只是征收该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非征收集体土地的主张,被告制定的《圣运x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征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补偿方式和办法,故对被告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提出征收公告针对不特定对象、不具有可诉性的主张,被诉征收公告明确规定了征收的期限和范围,针对的对象是特定,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认为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原告系合法成立的企业,其企业工商注册的地址位于被诉征收公告的征收范围内,且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设汽车城征收拆迁办公室《关于原告将地上建筑物拆除的函》中明确认可了原告在征收范围内的事实,也确认了原告作为征收相对人的身份,证明原告与征收公告存在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四、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政府下发的《征收公告》违法;
责令被告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沈阳: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一并征收,法院: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
一、 案件简介
2011年7月,被告政府下发征收公告,决定对圣运x区域内城中村实施一期改造,涉及环境整治及城中村改造局域内的集体土地、部分国有土地地上物及建筑物,由政府进行征收拆迁。原告企业位于该征收范围内,原告对该征收公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被告答辩
被告政府答辩称:本征收公告只是征收该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非征收集体土地;改造工作已经得到人大和周围居民的认可;征收公告针对不特定对象,不具有可诉性;原告及原告额法定代表和公司股东并非村民,其土地为集体土地租赁,地上建筑物为无产籍房屋,故无原告主体资格。
三、 法院认为
本案中,征收公告所涉及的征收范围内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应分别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征收公告中没有写明其法律法规依据,被告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征收公告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进行公告。本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在公告前已取得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其征收公告违反法定程序。
对于被告提出征收公告只是征收该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非征收集体土地的主张,被告制定的《圣运x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征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补偿方式和办法,故对被告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提出征收公告针对不特定对象、不具有可诉性的主张,被诉征收公告明确规定了征收的期限和范围,针对的对象是特定,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认为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原告系合法成立的企业,其企业工商注册的地址位于被诉征收公告的征收范围内,且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设汽车城征收拆迁办公室《关于原告将地上建筑物拆除的函》中明确认可了原告在征收范围内的事实,也确认了原告作为征收相对人的身份,证明原告与征收公告存在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四、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政府下发的《征收公告》违法;
责令被告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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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临律-沈阳:国有、集体土地一并征收,法院: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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