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区政府越权执法,法院:强拆行为违法!,沈阳市沈河区强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辽宁沈阳:区政府越权执法,法院:强拆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9日,被告圣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公告,为实施棚户区改造计划决定对区北四台子村进行征收。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其自述其房屋在被强制拆除前用作商业经营租赁,可长期给其带来收益。在征收过程中就补偿款项事宜未能与被告达成协议,房屋一直没被拆除。
2020年4月6日,沈阳某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受区四台子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案涉房屋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案涉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D级整栋危房,建议停止使用、整体拆除。
2020年4月29日,被告区政府作出《关于对北四台子棚改二期19地宅基地上的危险房屋进行应急处置的批复》。同日,被告区政府对北四台子棚改二期地块上的全体居民作出公告,要求该地块居民自公告之日起立即撤离危险房屋。
2020年7月15日,被告区政府牵头多部门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原告不服,认为该拆除行为违法,故提起本次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的拆除危险房屋行为是否合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对强制行为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照上述规定可知,区政府没有强制拆除危房的法定职权,故被告皇姑区政府以拆除危房为由,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属超越职权。另该强制行为亦不符合强制法关于强制行为的程序性规定。
裁判结果:
依法确认被告区政府实施的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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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辽宁沈阳:区政府越权执法,法院: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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