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街道办事处未作出任何行政决定就拆除厂房,违法!,街道办事处有权力强行拆除违法建筑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山东济南:街道办事处未作出任何行政决定就拆除厂房,违法!
一、 案情回顾
原告诉称,合法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定程序。
本案中,被告在未作出任何行政决定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15日实施强制拆除涉案场地、平台、附属设施、室内物品部分被损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被强制拆除前,被告并未就涉案财产签订相关拆迁补偿协议,且拆除平台也未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更没有履行行政征收应有的法定程序,并未按照前述条文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催告义务、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其实施的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涉案财产的行为亦违反行政正当程序原则,依法应确认违法。
综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某街道在强制拆除前没有向周广盈进行法定的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故某街道于2019年11月15日强制拆除涉案财产的行政行为违法,望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1月15日强制拆除涉案某厂财产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镇指挥部拆除合法,并非违法拆除。答辩人作为G220国道拓宽项目实施主体,成立某镇G220拓宽项目建设指挥部,依法与广里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将涉案某厂腾空并向镇指挥部交验空房后,由镇指挥部依法组织拆除队伍实施拆除。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本案争议焦点
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四、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被告虽提交了“G220长清区某段拓宽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及与某镇广里店村委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并未提供被诉拆除行为的有效法律文件依据。“细则”第六条规定“涉及土地、房屋产权或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协商解决,并根据其商定结果进行安置补偿。在拆迁期限内未得到解决的,由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在被拆迁房屋经双方当事人和村委会确认并拆除后,将安置房屋和补偿费交由村委会代管。纠纷解决后,村委会将代管的安置房屋和补偿费移交给确定的房屋产权人或债权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涉案被拆的某厂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纠纷尚未解决,被告即依据广里店村委会单方出具的产权证明并依据以此证明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涉案某厂进行拆除,违反了“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原告所诉的被告的拆除行为,因系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拆除行为,从行为性质上看,应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其行为就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其行使行政职权应依法进行。被告在实施拆除涉案房屋行为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至38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显然程序违法。而拆除事实行为又属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故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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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济南:街道办事处未作出任何行政决定就拆除厂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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