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6日,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调整主城区禁养区范围及关停主城区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所的通告》(以下简称《禁养通告》)
申请人:某养殖专业合作社
被申请人:县街道办事处
案号:仙政复决字[2018]37号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26日,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调整主城区禁养区范围及关停主城区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所的通告》(以下简称《禁养通告》),而涉案的养殖场在《禁养通告》所规定的禁养区范围内。在3月27日,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养殖场被拆除,其法定代表人认为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因此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后,和团队主办律师详细探讨了案情并快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方案。为核实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圣运律师首先协助养殖专业合作社向县街道办事处申请书面公开“拆除养殖场的批准文件及补偿方案、标准等信息”。而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就信息公开申请迟迟未作出任何答复。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的县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既没有作出任何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养殖专业合作社。
因此,圣运律师决定通过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协助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复决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了案件事实后,确认了县街道办事处拖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