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以拆代征,目的不当;限期一天拆除,有违正当合理原则: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陕西西安:以拆代征,目的不当;限期一天拆除,有违正当合理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是鄠邑区圣运街道圣运村村民,2018年11月10日,鄠邑区玉蝉镇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加快鄠邑区圣运中心城市建设步伐,按照群众自愿搬迁的原则,对陂头村自愿开展房屋补偿安置工作,2018年11月11日,鄠邑区玉蝉镇人民政府发布《补充公告》,确定本次陂头村拆迁区域范围。2019年1月9日,鄠邑区政府撤销玉蝉镇、设立玉蝉街办。2020年8月26日,被告玉蝉街办向原告发出《调查通知书》,认为原告在该陂头村建设房屋的行为系违建,并限原告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向被告提供相关材料作为认定原告是否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2020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8月28日,被告向原告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8月29日,被告向原告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8月30日,被告向原告下发《催告通知书》,限原告一日内自行拆除其建筑,否则被告将依法拆除。8月31日,被告向原告下发《执行公告》,限原告自该公告送达之日起一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2020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下发《执行决定书》,告知原告被告将拆除其涉案建筑,并告知其复议及诉讼的权利。
被告对其上述文书的送达方式均为放至原告户门口,该送达回证上“送达方式”和“拒收事由”栏均为空白。后被告将原告涉案建筑物拆除。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玉蝉街办作出的涉案执行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法定无效、可撤销或者违法的情形。
事实证据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其认定原告房屋为违建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其以原告未能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而将认定涉案建筑合法性的调查举证责任负担于原告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不予认可,且因涉案房屋位于被告征收范围内,本院对被告是否存在以拆代征行为的目的存疑。
程序依据方面,对于房屋等不动产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应适当合理,被告在作出上述限期拆除决定当日仅给予原告一天拆除时间做法有违行政行为的正当合理性原则;另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1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国土资源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张贴在违法用地现场,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影像中应当体现送达文书内容、明确的送达日期、当事人住所等现场情况。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其不能向原告直接送达或交由其成年同住家属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其送达方式的合法性依法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区街道办向原告作出的《执行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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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临律-陕西西安:以拆代征,目的不当;限期一天拆除,有违正当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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