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补偿款应当给予应当补偿之人,补偿错误应当重作!,补偿款包括什么: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四川广安:补偿款应当给予应当补偿之人,补偿错误应当重作!
基本案情:
原告刘道富于2019年6月4日向被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邮寄《关于文庙沟52号、柑子园街14号征收补偿的申请函》,称刘道富是文庙沟52号、柑子园街14号新南门部分门市的产权所有人,要求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征收补偿款支付给刘道富。
匡大深诉四川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道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川16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确认匡大深与刘道富于2009年2月28日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书》合法有效。刘道富不服提起上诉,经本院二审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川16民终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匡大深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2月28日的《集资建房合同书》上的“刘道富”签名及签名处所捺手印,非刘道富本人所为,也无证据证明合同上“广安文庙沟农贸市场”印章为刘道富或四川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印;匡大深提交的编号为0065353《收据》中,没有刘道富手书签名,虽盖有“刘道富印”,但因匡大深没有证据证明该印为刘道富本人持有、使用的印章或证明该印章为刘道富本人所印,故该《收据》亦不能认定为刘道富本人出具;遂判决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驳回匡大深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6年7月4日,被告发出广区征决字〔2016〕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本案所涉的门市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2016年6月24日,被告与匡大深签订《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合同》。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讼争的焦点是原告的履职申请是否合法,被告未依申请作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原告刘道富于2019年6月4日向被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邮寄《关于文庙沟52号、柑子园街14号征收补偿的申请函》,称刘道富是文庙沟52号、柑子园街14号新南门部分门市的产权所有人,要求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征收补偿款支付给刘道富,但被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在本案诉讼前未作处理,应当视为拒绝与刘道富签订补偿协议,为及时救济权利,刘道富可以直接起诉被告,要求履行补偿职责,故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匡大深主张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刘道富与案涉房屋有利害关系,被告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不具有合法性。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对柑子园街14号附25号门市是否补偿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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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广安:补偿款应当给予应当补偿之人,补偿错误应当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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