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以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赔偿怎么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违法之后,被征收人基于此向征收方申请行政赔偿或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征收方仍依据其作出的房屋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的情况。此时,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维护?
案情简介:
位于云南镇雄的章先生,因不满征收方的补偿标准,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认为章先生的房屋系危房,在未通知、亦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章先生的房屋。
章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2021年8月,章先生据此向征收方邮寄送达《行政赔偿申请书》,但征收方签收之后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履行行政赔偿职责。据此,委托人委托杨律师进行维权。在庭审中,征收方主张对章先生房屋损失的赔偿应以自己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屋评估价款为依据。
律师分析:
杨律师认为,章先生房屋位于云南省圣运圣运镇。圣运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圣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圣运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圣运x号),表明涉案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圣运x号文件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符合安置用地置换条件的安置户,可选择安置用地置换;放弃安置用地置换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货币补偿”可知,对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评估应当采用市场评估法,但本案征收方委托的评估机构所做的评估报告系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即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而且,涉案评估报告存在多处违法,无法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杨律师的指导下,庭审中,章先生申请法院选择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评估。
法院认为,章先生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属于合法建造的房屋,根据《圣运县人民政府关于圣运县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发界安置点建设用地范围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四)款第(1)项及《圣运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不予安置用地置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八条的规定,章先生的房屋应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章先生房屋评估价款应当按照本院委托圣运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最后,法院判决征收方以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重新作出的房屋评估价款对章先生房屋进行赔偿,而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款比征收方所作的评估价款高十几万。
综上,圣运律师再次提醒广大所涉被征收的朋友们,如果遇到征收方强制拆除征收房屋被确认违法,在之后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征收方仍以其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屋评估价款为依据对征收房屋进行赔偿的情况,大家要敢于说不,勇于说不,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合法行政、依法行政。(范文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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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征收方以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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