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运主任:谈我国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我国较出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行政领域内一项特殊的程序性机制,已成为各项公共政策产生的拘束性程序要件,甚至在一些地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成为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性程序,而作为征地拆迁领域方面的专业人士,A主任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见解主要见于我国国内的征地拆迁领域,譬如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也逐渐迈入一个新的台阶,然而,与此同时也伴随着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增,尤其是在土地征收等一些社会问题方面,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当然,国家也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意图缓和社会矛盾,因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国家战略地位也日趋稳固。
尽管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下,各地也纷纷顺势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甚至将程序细化,但依旧未能从根本上纠正问题所在。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各种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民意调查会的形式体现出来,其实,其所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不过是披着听取百姓意见的外衣,但实际上不过是在发挥征地政策的宣传和对百姓*论的控制作用。
A主任认为:风险评估的作用目的在于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以及大规模*访活动的发生,尤其应该注意判断所实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政府是否真正为被征收人所接受,是否能真正达到被征收人的心理预期,分析得出政策同百姓预期之间的差距,进而找到一个平衡点,避免群体性事件的产生,而不是一味的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化。
在B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研究中发现,在我国的司法环境中,虽然风险评估表面上已沦为形式化,但实质上却更趋向于“后果主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即使征地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遵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也不会因违法法定程序而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在A主任代理的山东某土地征收案件中,政府部门所作出的征收决定并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却以程序瑕疵不影响征收决定的正确为由不予支持。因此可以看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尽管纳入了具体的法律条款当中,但其并未真正体现其应有的法律价值。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经济的加速期,而大多数的经济改革所涉及的是大多数百姓群体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目前的维稳工作却越来越难,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在最初的决策并未真正反映百姓要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未落实到实处,因此,我们应当关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作用,尽量避免错误决策对百姓权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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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圣运主任:谈我国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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