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冶:照片清晰显示城管分局进行强拆,法院:确认违法,大冶城市管理执法局: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湖北大冶:照片清晰显示城管分局进行强拆,法院: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15至2016年期间,原告在未向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委托父亲在大冶市××××、东港公租房项目旁私自建设钢结构建筑物,分别用于经营早餐、餐馆,主要向东港公租房项目施工人员提供餐饮服务。2019年11月左右,东港公租房竣工,原告的早餐零售点基本停止营业。
2019年12月,被告城管分局发现罗桥村六罗湾公租房项目工地存在多个无主临时建筑物未拆除,影响了东港公租房项目附属工程的工程进度。被告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湖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建房调查表》以及《湖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停工通知书》,认为原告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原告立即停工,上述调查表及停工通知书均未直接送达原告,原告亦未签收。
2020年1月5日,被告作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的3日内到城管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该告知书未直接送达原告,原告亦未签收。2020年1月8日,被告到罗桥村六罗湾对包括案涉建筑物在内的多个违章建筑一并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并未事先通知其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对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故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对于被告主张其虽到现场,但并未实施拆除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答辩意见,经查,拆除当天,被告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分局派工作人员到达了现场,并有照片显示其参与了违法建筑内物品的清理、搬离,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违法建筑物实施拆除的意图,并且组织且参与了此次拆除行为,故被告应为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其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分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的规定,且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未对被拆除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承担清点登记及妥善保管、移交之义务,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综上,原告请求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分局于2020年1月8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东港公租房旁早餐店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大冶市城管
●大冶城市管理执法局
●大冶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电话
●大冶城管举报电话
●大冶城管局电话是多少
●大冶市城管执法大队电话
●大冶城管局新任局长
●大冶城市管理执法局
●大冶城管电话
●大冶市城管执法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头条-湖北大冶:照片清晰显示城管分局进行强拆,法院:确认违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