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办房产证需要去几次,上海拆迁房办产证费用: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上海拆迁办房产证需要去几次,上海拆迁房办产证费用
一、裁判观点:
就重新签订网签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性质而言,其仅系行政登记的需要,双方并非需要对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重新约定,而在网络上登记一个新的签署日期。因此,被告WD重新与原告GZD重新签订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系与原告GZD另行协商一个新的买卖合同,而是为了切实履行双方已签订的买卖合同,完成相应的配合义务而已。
二、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5年6月16日通过上海峰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由原告受让被告的系争房屋。第二条,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108万元。第六条,双方确认在2017年1月31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第十条,被告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已收款0.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上述购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别于2015年6月13日、2015年6月16日、2015年9月27日三次向被告支付房款88万元,被告于2015年6月中旬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根据上海市动迁房过户限制政策,目前该房已可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向被告提出过户要求,但被告提出加价20万要求,经多次协调沟通无果。
三、原告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过户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2017年1月10日起每天按0.05%*108万元至实际过户为止。
四、被告答辩:
被告WD辩称,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大产证未满三年,导致2017年2月12日无法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系争房屋是被告WD名下唯一房产。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并不是被告不同意配合过户,而是由于政策原因导致2017年2月12日过户未成功。
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GZD按约向被告WD支付了部分房价款88万元,被告WD按约交付了系争房屋。系争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满3年,且被告WD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3年的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
在时间上,2017年2月12日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必须重新签订网签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就重新签订网签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性质而言,其仅系行政登记的需要,双方并非需要对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重新约定,而在网络上登记一个新的签署日期。因此,被告WD重新与原告GZD重新签订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系与原告GZD另行协商一个新的买卖合同,而是为了切实履行双方已签订的买卖合同,完成相应的配合义务而已。显然,被告WD不履行该配合义务构成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GZD要求被告WD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GZD主张的被告WD向其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起始时间应以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2017年1月31日届满之后即2017年2月1日,计算基数应以已收款88万为标准,违约金标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将原告GZD主张的日万分之五调低至日万分之三。此外,原告GZD自愿向被告WD支付剩余房价款2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W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GZD办理将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登记至原告GZD名下的手续;
二、原告GZ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WD支付剩余房价款20万元;
三、被告W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ZD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按总房价款88万元的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办理过户手续之日止)。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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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伊安
来源:头条-上海动迁房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12:重新网签,是行政登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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