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没有房产证能过户吗,拆迁房没有房产证可以过户吗?: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房没有房产证能过户吗,拆迁房没有房产证可以过户吗?
随着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以及城镇化的飞速发展,拆迁房在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拆迁房里主要居住的是本地居民,本地居民对本地了解非常充分。因而,拆迁房一般都处在风景优美、交通便利之处。再加上因为本地居民取得房产的成本比较低,所以拆迁房一般会比同等商品房在价格上更优惠些。风景优美、交通便利、价格实惠,吸引了较多的购房者对拆迁房产生了购买意愿。
但是同时,因为政策的原因,新的拆迁房具备入住条件时,一般都没有产权证,根据各地政策的不同,从具备居住条件到产权证办理下来,需要几年的时间。而房产证办下来之后,房价又可能会上涨,错过了最佳购买时机。这就产生了一个合同风险?暂时没有产权证的拆迁房能不能购买?购买会有哪些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
下面,守正将会结合一些新近的判例,与大家初步交流一下这些问题,希望对有兴趣购买拆迁房的朋友带来一些帮助。
一、拆迁房能不能购买?
首先,拆迁房不同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根据国家法律,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进行转让。
其次,拆迁房不同于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从近些年来看,居住性质的拆迁房,绝大部分属于可以完全流通的房产,拿到不动产权证后,其性质与普通商品房并无区别。
因而,拆迁房是可以购买的。
二、拆迁房购买的风险在哪?
如上所述,拆迁房的风险就在于大部分房在购买以及入住时还没有不动产权证。这里就会产生两个风险:
1、因为政府政策的原因, 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这个风险现在相对较小,因为本身绝大多数拆迁房就是政府主导进行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资质一般比较齐全。
2、因为市场的原因,房价上涨,部分房东会选择违约。这类争议在2015年前后发生较多。
3、一房多卖的风险,房东卖给了几个买家。
三、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
1、针对非因房东的原因导致房产证办不下来,这个责任可以在购房合同里约定,根据双方的约定主张责任,一般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适用违约和公平责任。
2、针对房东违约的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继续履行,从最近的判例来看,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东履行过户的责任。同时还可以在合同里约定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3、一房多卖这个问题要分三种情况:
①房东还没有把房子过户给任何一个买方,因为债权的平等性,如果几个买方均属于善意第三人,那大家都有权主张房东过户,其他人只能向房东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有买方是恶意的,例如明知房屋已经卖掉还向房东购买,那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②房东已经把房屋过户给其他人,且第三人是善意不知情的,根据信赖保护原则以及房屋交易公示公信原则,你是不能主张合同无效的,只能起诉房东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③房东已经把房屋过户给其他人,第三人是恶意的(明知房子已经卖过了等),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撤销登记,并起诉要求将房子过户给自己。
因而,购房合同的约定非常关键,大家一定要在合同里把过户条件、过户期限、违约责任等约定明确,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四、附一个判例,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2日,何金芳、宋彩芳(甲方、出售方)与汪金华、况红梅(甲方、购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张家港市南丰镇新联小区13栋602号房屋、自行车库出卖给乙方,成交价格为385000元,首付20万元,押金35000元,2016年10月1日前付15万元。甲方不能如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甲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对于已办理完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全部承担,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项。但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应全部承担。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何金芳、宋彩芳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汪金华、况红梅,何金芳先后于9月22日、10月15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购房款35万元。双方因过户事宜发生纠纷,引起本案纠纷。
何金芳、宋彩芳确认案涉房屋已经可以办理房产证。目前,案涉房屋剩余尾款35000元尚未支付,何金芳、宋彩芳主张要先拿到35000元才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汪金华、况红梅。双方在诉前就过户问题进行过协商,何金芳、宋彩芳提出要拿到35000元才能过户,另外要再加35000元,后来包含尾款35000元还价到50000元,但是没有谈成。汪金华、况红梅陈述当时也同意再加10000元。
汪金华、况红梅确认房屋过户税费由其负担。
(二)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交易的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当时虽无房产证,但现已具备办证条件,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过户办证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现案涉房屋已经可以办理初始登记,在办理初始登记后可过户。被告何金芳、宋彩芳已经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汪金华、况红梅,被告何金芳、宋彩芳应当无条件配合原告汪金华、况红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现诉争房产已经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被告何金芳、宋彩芳迟迟不去办理,也不协助原告汪金华、况红梅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现原告汪金华、况红梅要求被告何金芳、宋彩芳办理房屋过户义务,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何金芳、宋彩芳应立即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并及时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过户至原告汪金华、况红梅名下。办理初始登记的相关费用由被告何金芳、宋彩芳负担,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原告汪金华、况红梅承担。原告汪金华、况红梅要求被告何金芳、宋彩芳支付违约金35000元,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过户时间,因此被告何金芳、宋彩芳不构成违约,且在庭审中也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原告汪金华、况红梅,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何金芳、宋彩芳在诉前原告汪金华、况红梅要求过户时提出加价,导致发生本案诉讼,本案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何金芳、宋彩芳负担。为便于本案解决,原告汪金华、况红梅尚结欠的购房尾款35000元,应当予以支付,具体双方办理过户时或者执行过程中可由原告汪金华、况红梅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被告何金芳、宋彩芳或先行支付至本院账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三)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何金芳、宋彩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协助将位于张家港市房屋(含自行车库)的房地产过户登记至原告汪金华、况红梅名下,过户所需税费由原告汪金华、况红梅承担。
二、驳回原告汪金华、况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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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安慧
来源:头条-守正读法 -拆迁房暂时没有房产证,能不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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