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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时间恰到好处,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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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维权时间恰到好处,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王某某诉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经最高院审查终结。2013年10月28日王某某向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电话举报,要求查处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施工建设。宣城市城管局指派飞彩中队到现

王某某诉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经最高院审查终结。

2013年10月28日王某某向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电话举报,要求查处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施工建设。宣城市城管局指派飞彩中队到现场开展调查,当日向宣酒公司下达了《停工通知书》,11月1日对该案立案查处,并对宣酒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2013年11月8日王某某向宣城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王某某不服,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宣城市政府继续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该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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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谚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所以,过于迟延地请求法律救济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有些情况下,过早地请求法律救济,同样不被法律所允许。就行政诉讼来说,通常都是针对一个行政处理提起诉讼,这就存在一个起诉时机问题。按照成熟原则,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的阶段才算成熟,才能允许进行司法审查。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如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通常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有些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作出了专门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未作专门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则统一设置了两个月的期限。如果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可以提起诉讼;反之,如果法定履行职责的期限未届满就提起诉讼,就属于起诉时机不成熟,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期限之内就作出拒绝决定,则不受履行职责期限的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即时针对拒绝决定提起诉讼。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也是如此。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宣城市城管局电话举报,要求该局履行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因法律、法规并未就查处违法建设的履行职责期限作出规定,根据前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最早可在宣城市城管局接到其履行职责申请满60日后,方可申请复议。因此,王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即以宣城市城管局不履行查处职责为由向宣城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宣城市政府驳回王某某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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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确实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本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通常强调的是时间紧迫、事项重大,而且错过了这个时间就不可逆转或者损失不可弥补的情形。例如,考试的紧迫性、人身救助需要、参加有时间限制的活动等。本案中,宣城市城管局接到再审申请人举报后,已经进行了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并作出了停工通知。即使施工队罔顾停工通知强行施工甚至造成财产受损,也可以通过赔偿等途径获得相应弥补,尚难达到情况紧急不可逆转的情形。故对再审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在就一个行政行为提出法律程序时,就需要内心等待,行政机关处理时需要有时间,法律上也是有期限规定的,不是今天提起程序,明天就能解决的。很多当事人在等待的期间就会不断催律师,期限是法定的,还需内心等待,在适当的时间内提起适当的法律程序,才会使维权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广大的被征收人,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的,可以在微信公众平私信留言,我们会及时安排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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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维权时间恰到好处,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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