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逾期举证,法院:撤销被诉告知书: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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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西南宁:逾期举证,法院:撤销被诉告知书, 广西南宁:逾期举证,法院:撤销被诉告知书一、 案件简介黄某星因与村民小组为案涉土地使用问题产生纠纷,向镇政府提出土地纠纷调解申请。后镇政府向黄某星作出《调处告
广西南宁:逾期举证,法院:撤销被诉告知书
一、 案件简介
黄某星因与村民小组为案涉土地使用问题产生纠纷,向镇政府提出土地纠纷调解申请。后镇政府向黄某星作出《调处告知书》,认为黄某星对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黄某星对该告知书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将该《调解告知书》予以撤销。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向镇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8年9月21日才收到镇政府提交的《延期提交证据申请书》及证据,超过了法定举证期限。法院认为,镇政府逾期举证,故应当认定镇政府对黄某星作出的被诉《调解告知书》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二、 镇政府答辩
镇政府辩称:1、黄某星不具备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无权主张案涉土地的使用权;2、镇政府对黄某星作出的《调处告知书》不是对案涉土地确权的处理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行政侵权。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镇政府向黄某星作出的《调处告知书》中并未告知黄某星起诉期限,故黄某星向法院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向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但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才收到镇政府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3日的《延期提交证据申请书》及证据。根据法律规定,镇政府的举证应视为逾期举证,本案应当认定镇政府对黄某星作出的《调解告知书》没有证据和依据,故应予撤销。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镇政府向黄某星作出的《调处告知书》;
2、责令镇政府重新对黄某星的《土地纠纷调解申请书》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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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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