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城市拆迁系列三十九:被拆迁人,请不要贻误维权时机!: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关键词 / 北京拆迁,被拆迁人,维权时机,裁决
办案律师 / A
【事实概要】
2004年9月南礼士路19号地区进行危旧房改造工程动迁。B(化名)是被拆迁人之一,其房屋面积约为95平米,拆迁人欲以79.4万元拆迁补偿款与之达成协议。由于周边地区二手房单位价超过8000元,新房单位价更是在13000元—18000元之间,而B及其老伴均年逾七旬,另一与之共同居住的B之姐亦是八旬老人,因此希望能够进行两个两居室、一个三居室的房屋安置。对此拆迁人亦不予认可,遂双方协商未果。
2005年5月,拆迁人对B提出拆迁裁决申请,主张B或者选择回购安置一套三居室,或者选择79.4万元拆迁补偿款。同年6月2日西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愤慨的C一纸申请向北京市圣运提出撤销裁决的请求。然建设委员会于8月18日作出维持裁决的复议决定。时至2005年11月28,*拆压力日渐增长,疲惫的B在最后关头选择聘请律师为其排忧解难。
D掠影】
掰指可算,11月28日距离8月18日已经远远超过15天的行政诉讼时效。反观B拆迁案的事实情节,行政诉讼却是不二法门的先行救济途径。这个棘手的时效问题直接使得委托人的所有期望值成为“打水竹篮”!如何摆脱这一命运?
办案第一计——诉讼时效赢时间!
在全面盘查了解案情细节之后,作为B代理人的A律师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定送达非同于事实送达为底牌,选择了“死马当作活马医”战术,于2005年12月初提起了行政裁决违法之诉,直陈裁决的作出并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严重侵犯当事人权利,应判令撤销。受案法院经审查,最终否定了起诉方的法定送达说,而认定了事实送达,从而以无正当理由逾期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并非意料之外!不过,向来渔翁之意不在酒——时间,在办案当时是最大的争取!唯有时间在,但有希望在!
办案第二计——谈话程序得转机!
诉讼过去,*拆将来,维权反击已不留余地。当事人的期望也好,寄托三位老人余生依靠的房屋也罢,命途依然在飘摇……
同年12月中旬,西城法院组织的*拆前谈话如期进行。谈话过程中,A律师递交了关于*拆申请的法律意见书,指出了拆迁行政裁决的三大重大违法之处:1、裁决依据不当;2、程序严重违法;3、估价偏离公平合理原则。这一次谈话无疑是成功的,因为,由于法院的审慎对待,它的结束没有以*拆通知的下达为新的开始,而是迎来了下一次、下下次、……的谈话机会。
每一次谈话,均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平等磋商的机会。而每一次机会的把握又是被拆迁人跳出困境新的阶梯!阶梯的顶端,则是期盼中惴惴等待的胜利——拆迁人妥协,同意安置一套三居室,二套一居室。
【律师说法】
律师执业有句名言:不*信侥幸!但坦言本案委托人最后期望值的基本实现,不得不承认有几丝幸运的色彩,可谓绝境重生。绝境的遭至,并非由于这个案件有多么迂回曲折,而在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严重缺失几乎使得维权机会丧失殆尽!律师办案,通常不担心找不到着眼点,就害怕救济途径已被当事人在“不知无畏”的状况下白白耗费。因此,作为被拆迁人,当拆迁开始之后,应当第一时间内弄清楚自己的拆迁利益,倘若认为利益受到侵害,须尽快查明相关法律常识,而把握住维权的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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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案例|城市拆迁系列三十九:被拆迁人,请不要贻误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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