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县政府对其设立的临时机构的行政行为负责,政府临时机构属于什么单位性质: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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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东菏泽:县政府对其设立的临时机构的行政行为负责,【原告】何先生等四户【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律师、桑兆玉律师【被告】菏泽市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案情简介】何先生等四户是菏泽市某村村民,在该集体土地上的一处房屋内
【原告】何先生等四户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菏泽市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案情简介】
何先生等四户是菏泽市某村村民,在该集体土地上的一处房屋内居住,后房屋因棚户区建设项目面临征收拆迁,但何先生等四户均与征收方未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5月15日早上六点多,有关部门和大批人员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何先生等四户的房屋非法强拆,屋内财物被压在废墟下,给何先生等四户造成了巨大损失。后据某县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知,该强拆行为是县政府下属的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实施的。
何先生等四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何先生等四户位于菏泽市某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何先生等四户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二是何先生等四户起诉县政府请求确认其强拆行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庭审中,圣运律师围绕两个争议焦点与对方据理力争。
【胜诉】
因何先生等四户的房屋已于2019年5月15日被强制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菏泽市某县人民政府拆除何先生等四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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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菏泽:县政府对其设立的临时机构的行政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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