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法行为查处不作为确认违法!,违法行为认定不准确: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周女士等十三人是台安县某村人,近期周女士等人家周围正在进行国道改建项目,涉及了十三人的房屋,但有关部门却不对十三人进行补偿,于是十三人委托了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希望获得合理的补偿,在晏清律师介入案件后,马上提起了信息公开和安置补偿申请,对于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的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对即将占用的土地进行安置补偿,但有关部门却一直未履行安置补偿的职责,台安县交通运输局突然在2022年11月11日对十三人的庭院进行强挖,每家的房屋、果树、栅栏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毁损。针对县交通运输局的违法行为,周律师向鞍山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了《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但经过两个半月还没有收到任何答复,于是周律师向鞍山市人民政府就鞍山市交通运输局的不作为提起了复议。
复议信息
被申请人: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周女士等十三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周律师
复议要点
鞍山市交通运输局未对《违法行为查处申请》进行处理是否违法?
律师说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鞍山市交通运输局辩称台安县交通运输局不隶属于鞍山市交通运输局,且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并未收到申请材料,根据《公路法》第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鞍山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鞍山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有主管鞍山区域内公路工作的法定义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进行答复。
综上所述,鞍山市交通运输局未对《违法行为查处申请》进行处理违法。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确认鞍山市交通运输局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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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临律-对于违法行为查处不作为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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