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违法建筑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法院:撤销,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浙江温州:违法建筑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法院:撤销
一、 案件简介
应某众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其房屋进行原拆重建,后区政府对应某众新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经法院确认违法。区执法局对上述未经登记的建筑予以立案调查,后作出了违法建筑认定决定。应某众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违法建筑认定决定程序合法,遂驳回了应某众的诉讼请求。应某众不服,遂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上述违法建筑认定认定事实不清,遂判决撤销了该违法建筑认定决定。
二、 被告答辩
区执法局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案涉房屋所在土地不符合规划控制指标,区执法局对应某众的房屋作出违法认定符合法律规定。3、区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三、 法院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1990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条规定:城镇违法建筑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一条规定:城镇违法建筑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依法处以罚款:前述规定表明,针对未经登记建筑,具有违法建筑处置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调查该建筑的相关事实情况、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以及根据可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而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本案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根据应某众采取的改正措施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违反了shn
四、 裁判结果
撤销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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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浙江温州:违法建筑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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