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都被征收了,你还分不清补偿方案or征收决定or补偿决定吗,征收房屋的补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房屋都被征收了,你还分不清补偿方案or征收决定or补偿决定吗?
《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从名称上判断十分相像,导致一些被征收人无法区分,然而三种文件分别出现在房屋征收的三个不同阶段,其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到底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对于被征收人维权又会带来什么影响?今天小编将为大家一一讲述。
《补偿方案》是什么?
补偿方案的全称是征收补偿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补偿方案是在征收前期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补偿方案是对该征收范围内整体征收补偿工作的统筹安排,补偿方案是后续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简要总结即补偿方案是在征收前期作出的,此时往往征收工作还未具体展开,是征收方对整个征收补偿工作的统筹安排。
《征收决定》是什么?
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的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所有房屋的行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还影响着补偿数额的多少,房屋决定公告之日正是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作出《征收决定》意味着征收工作已经切实展开了,此时如果对征收目的有异议,或者认为自己的房屋不属于征收范围的,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启动法律程序。
《补偿决定》是什么?
补偿决定则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前提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
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也即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此外,《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补偿决定》意味着征收工作已经进入了后半程,且补偿决定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拿到多少补偿额,甚至是房屋是否会遭遇强拆,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慎重对待,切不可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闻不问,如果对其中的补偿方案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避免司法强拆的发生。
以上就是关于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简要区分,三者分别发生在不同阶段,相比而言,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的利益影响更为直接,法律也直接赋予了被征收人相应的法定救济权利以保护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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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头条-房屋都被征收了,你还分不清补偿方案or征收决定or补偿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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